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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范文琦 曹春艳
案情:2020年6月下旬,雷某腾(另案处理)决定在宁化县某村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后以做假农药为由要被告人马某旺在当地山上找一处隐蔽地点。同年6月19日,马某旺让张某勇寻找一隐蔽的深山作为生产假农药的窝点,次日张某勇带领马某旺找到一竹山作为加工生产点。后雷某腾纠集雷某麻、曾某文、费某建(均已判刑)将制毒物品运至某村附近山路,并由马某旺联系了张某勇等人将制毒物品运送至制造窝点。同年6月29日,曾某文、费某建等人在该窝点准备生产制毒物品时,马某旺发现不是生产假农药,而是生产制毒物品,由于害怕被处以刑罚,便通过电话和雷某腾表示不做了。为帮助雷某腾等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马某旺转移、藏匿了用黄色塑料袋装有的1-苯基-1-丙酮和一个制毒所用的玻璃瓶,并指近道让曾某文、费某建等人逃离现场。同年12月17日,雷某麻、曾某文、费某建被宁化县法院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刑罚。2022年2月21日,马某旺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理:本案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逃匿、窝藏赃物、作案工具,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马某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次犯罪、犯罪较轻,且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窝藏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在现实生活中,如遇人因犯罪而寻求帮助,请第一时间劝其投案自首并联系公安机关,千万不可对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以逃避法律的追究。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隐藏的处所、提供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提供手机等通信工具、提供金钱或者开虚假证明等形式,都涉嫌窝藏、包庇罪,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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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8 0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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