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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在往届的全国“两会”中,我们总能听到人大代表提出的各种建议。这不,今天又有消息传出,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提出两项建言:一是取消寻衅滋事罪;二是消灭轻罪前科制度。
朱征夫是谁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毕竟这两项建言他在2008年至2022年间曾多次提出。既然他锲而不舍地建言,我们也来讨论一下:是否真的有必要“取消寻衅滋事罪”和“消灭轻罪前科”?
先说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言。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口袋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法条存在悖论,是多余的罪名,其模糊性还可能会让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极易被执法者滥用。
如果仅从朱征夫的言论去做判断,感觉寻衅滋事罪的存在确实多此一举。
比如执法机关经常能碰上的侮辱、威胁、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有规定,何必再弄出个寻衅滋事罪?
但细心的人会发现,朱征夫这番话是站在律师的角度,属于法学理论。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这样理解,我就拿去年发生的“玄奘寺供奉日本战犯牌位案”举例。
当事人吴啊萍以“对侵华日军产生了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萦绕”为由,在南京玄奘寺公然供奉了数位日本侵华日军的战犯。
如果按照朱征夫的观点,虽然这种挑战民族底线的恶劣行为,也只不过是无事生非、扰乱公共秩序而已,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吴啊萍或许只需接受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
这样的处罚显然太轻了,民众很难接受。
而寻衅滋事罪的存在,就能够很好的衡量吴啊萍的罪行,最终警方也是以“吴啊萍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所以,寻衅滋事罪的存在并非没有意义,如果因为取消寻衅滋事罪导致违法人员逃脱制裁,显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另外说到口袋罪,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应该更加名副其实吧?
再听听“消灭轻罪前科制度”的建言。
朱征夫认为,现行的前科制度侵害公民的劳动权、平等权。原因有二,其一,前科人员就业时存在诸多限制,导致就业困难;其二,每年全国有30多万人因醉驾被判刑,意味着有30多万个家庭受到牵连,严重违反了公民平等权。
因此,朱征夫建议,对三年以下、五年以下过失犯罪、并有改过自新表现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未实施新犯罪的,注销其犯罪记录,使之更好回归社会。
乍听之下,“消灭轻罪前科制度”的建言让前科人员及其家人享受到了公民应有的权益,毕竟还有句话叫“祸不及妻儿”,仅从这一理念去进行判断的话,可以取消。
但话说回来,一个人在违法犯罪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一个人在醉驾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亲属造成没必要的后果,也知道孩子以后无法通关政审,那他为什么还要犯罪?还要酒驾?
前科人员都不为其家人考虑,法律作为人性最后的约束,有法可依,有何不妥?
就拿酒驾来说,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每年酒驾的人依然不计其数,仅去年春节前三天,全国就查获了酒驾醉驾1万余起,这还只是查获的,还有没查获的。
试想一下,在酒驾已经“入刑”的情况下,还有大量驾驶员以身试法、以身犯险,这恰恰说明了酒驾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
另外,酒驾入刑从来都不是以“惩罚”为最终目的,酒驾入刑是为了警示民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前科制度也是如此,它的存在也是为了警示那些有犯罪想法的人,提醒他们不为自己考虑,也要为家人想想。
可怜前科人员就业难,同情其家人受牵连,这无可厚非。但更应该去心疼那些安守本分的路人,还有那些为人民群众保驾护航却因公牺牲的警察。
最后也问问各位,关于人大代表“取消寻衅滋事罪”和“消灭轻罪前科制度”的建议,你有何高见?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来源:一帆SPACE、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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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4 12: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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