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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山场承包人诉请自然资源局发放公益林补偿款
福建省长汀县法院依据谁种植谁受益原则判决被告按标准发放
本报讯 承包山场进行造林,是否享有生态公益林补偿款?近日,薛某元诉福建省长汀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一案,经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定县自然资源局向山场承包管护人薛某元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
原告薛某元作为造林总承包人,于1990年与某村委会签订造林承包总合同。合同签订后,薛某元按约履行造林、管护工作。2005年,村委会作出批复决定,载明:案涉两块山场所造林木林权归薛某元所有,在林业政策允许的规定时间内其林木权属及各种收益,均享有永久全部收益所有权利。因案涉山场部分林地权属存在争议,县自然资源局便以此为由作出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暂不发放的处理意见。故薛某元诉至法院,请求县自然资源局补发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薛某元是案涉山场的总承包人,是实际经营者,依据谁种植谁受益原则,生态林补偿金应当发放给薛某元。同时根据之前法院作出的判决,确定薛某元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以及村委会作出的批复决定均合法有效,故在原生效判决未被撤销,造林合同未被解除,原告不存在不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情况下,被告理应按核定的面积向原告发放公益林补偿款,其以权属存在异议为由暂缓发放行为显属不当。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应履行法定职责,即从2020年起对原告薛某元种植管护所有的生态公益林以第三方鉴定核定面积222亩标准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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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1 1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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