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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郑伟)用户昵称、头像等带有个人属性的数据归平台还是用户所有?如何从多部门法的视角为平台用户等消费者的数据权益提供有效保护机制?在8月19日召开的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在线上展开探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教授李勇坚在会上表示,当前进入数据高速发展时代,国家高度重视数据要素,数据垄断并没有形成统一共识,同时该现象也并不能表示数据量的垄断,而是数据量集征后形成新的数据经济平台以及新现象的基础。
深入分析数据垄断问题,李勇坚谈到,数据要素已经成为业务的基本输入,国外研究数据垄断分为数据支撑型及数据强化型两种商业模式。数据支撑型商业模式是无数据下的商业模式无法成立,数据强化型是数据只提升现有业务效率,他认为在这两者情况下,如果将数据作为核心设施,商业模式分类需要重新思考,但商业模式存在动态变化,实际运行过程中还会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数据要素跟垄断的关系仍非常复杂。
经济学上有一个很重要的议题,为什么要重视数据垄断。针对此,李勇坚谈到,数据要素积累容易形成正反馈循环,这一定程度产生经济学里的自然垄断,或者数字生态系统垄断。李勇坚还表示,从数据作为强化垄断的工具看谈数据垄断,以及行为垄断的问题,平台有了大量用户个人数据拒绝其他app使用,能从拒绝交易中获得正向收益,但损害消费者的数据权益。
李勇坚总结,数据垄断的监管,一是商业价值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二是数据保护与消费者数据权益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需要进行评估,是监管框架的基础;三是采取弹性原则,尊重个体的选择,尊重平台上昵称头像等个人性质的数据权益。
本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以“网络领域消费者数据权益的类型化保护”和“公平竞争视角下的数据垄断治理路径”为主线,与会专家从多学科、多部门法角度,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网络平台用户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发表演讲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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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3 2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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