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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以弼教的刑法观

类别:人文 发布时间:2024-02-21 02:04: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明刑以弼教的刑法观

清代状元策所反映的法制观之四□ 殷啸虎

明刑以弼教可以说是清代殿试策问以及状元对策所涉及最多的法律问题之一。清朝入关后不久的顺治十六年(1659年)殿试策问就提出:“教化为朝廷首务,刑法乃民命攸关。”清朝沿袭和发扬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明刑弼教思想,并力图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中予以发扬光大。也正因为如此,在殿试策问中,多次提出这个问题,而状元们在对策中也各抒己见,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在明刑以弼教问题上的一些重要观点和看法。

明刑弼教一词出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汉代大儒董仲舒将其发展为“德主刑辅”思想,以刑法作为推行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这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流刑法观。在《唐律疏议》开篇就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教化与刑法都是国家治理的手段,但从两者关系而言,教化无疑是主要的,刑法只是推行教化的辅助手段,这一点可以说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共识,清朝自然也不例外。顺治十六年状元徐元文在回答殿试策问提出的“教化为朝廷首务,刑法乃民命攸关”时说,历来地方官的责任就是“发号施令无非教也,劳来循行无非教也”“而又为之明罚敕法以正之,明慎庶政以莅之,畏罪之心即为乐善之心,虽有桁杨桎梏,将无所施,刑不期措而自措,狱不期慎而自慎”,可谓是一语中的。

因此,在状元们关于明刑以弼教问题的对策中,都强调了教化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顺治十五年(1658年)状元孙承恩在对策中说:“国势之所以强弱者,在乎民气之忧乐,而不在乎富与强;王政之所以兴废者,在乎民心之漓朴,而不在乎刑与名。古之人君知其然,务修其政教,以养民气而定民心。”他认为上古时期“至于刑措而不用者,政教之道得焉”;而后世之所以不如上古时期民风淳朴,就是因为“务刑罚以督其民,而不知修政教以化之之本故也”。因为,“民之为非也,不能强使之不为,而在使之不欲为;民之为善也,不能强之使必为,而在使之乐于为。其所以使之不欲为非而乐于为善者,家给人足而民气乐,明耻教让而民心朴也。若不知其本而徒恃刑罚以督之,刑罚之所不及,其心斯去之矣”。

但是,以教化为主,不“务刑罚以督其民”,并不等于不要刑罚,废刑罚而不用。乾隆年间编纂的《四库全书》在《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中有一句名言:“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虽然“不尚”,但也“不能废”,这也是状元对策中所反映的“明刑以弼教”刑法观的核心思想和主张。道光六年(1826年)殿试策问就指出,“先王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刑罚明而后教化行”,把刑罚作为实行教化的前提条件和手段。在状元对策中,也强调了这种刑罚“不能废”的观点。嘉庆十三年(1808年)状元吴信中认为,“五刑之设,上世不能废”;道光十六年(1836年)状元林鸿年也认为:“虽慈祥恺恻之主,亦不能废刑法以为治。”而对刑法问题的探讨,也是基于这一点。

其一,刑不可废,亦不能滥。在清代殿试关于刑法的策问中,滥刑问题是谈得比较多的。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殿试策问提出,“又或恣意滥刑,无辜罹罪,朕甚痛之”;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殿试策问也说:“听狱之吏,至有恣用酷刑,滥伤民命者,何其惨而不德也!”康熙四十二年状元王式丹在对策中认为:“《易》曰:明慎用刑。明则能详,慎则能酌。诚能体皇上详酌再三之意,而治狱必得其情,无饰词以定罪;用刑必审其当,无恣意以行私。”

其二,防止刑罚枉滥的关键,在于“持其平”,用刑明允,得其中。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状元钱棨在对策中认为“刑者,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大要持其平而已”。“平”的关键,在于“中”:“善用刑之中,自具详慎之至意,初未尝有过枉过纵之失参。”而“中”的具体表现,就是《尚书·舜典》中说的“惟明克允”。道光十六年状元林鸿年在对策中说:“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夫君子尽心焉。不存偏见,不设成心,而惟明克允在是矣。”

其三,用刑明允、得其中的目的,在于“无枉无纵”。道光六年殿试策问指出:“盖欲天下无冤民,必先朝廷无枉法,罪疑惟轻,所以广好生之德;刑与众弃,所以平万物之情。”但同时也指出:“后世守令,不能尽知古人立法之意,乃至姑息养奸,游移寡断,名为慎重民命,实则屈抑民情。”因此,要“无枉”,但同时也要“无纵”,即不能轻易放纵罪犯。在清代状元对策中谈到这一问题时,也强调慎刑并非一味轻刑,不少状元都特别举出唐太宗纵囚一事为例。据《资治通鉴》和《旧唐书》等记载:贞观六年(632年)岁末,唐太宗“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之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到了第二年秋天,这390个死囚“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结果唐太宗下令将他们全部赦免,此事也被后人所广为称道。但状元们并不十分认同这一做法,嘉庆十六年(1811年)状元蒋立镛在对策中认为,“至苟慕轻刑之名,而不恤惠奸之患,则姑息市恩,如唐太宗纵囚一事,亦不免为欧阳修所讥耳”;道光十六年状元林鸿年在对策中也说:“纵囚一节,识者讥之。”

归纳起来看,道光十三年(1833年)状元汪鸣相在对策中的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清代状元在明刑以弼教问题上的基本看法,他说:“夫皋陶刑官也,而教民祗德;伯夷礼官也,而折民惟刑。古人使民无讼之意,即寓于潜移默化之中。决狱者,诚不忍以刻核为能,亦不敢以宽纵废法,庶有合于明慎用刑之旨。”

(《致治之道:立法、守法与执法——清代状元策所反映的法制观之三》详见于《法治日报》2024年2月7日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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