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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璐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跨部门综合监管涉及的跨区域监管缺位、管辖争议、执法办案困难等问题,山东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等合作,省会、胶东、鲁南三大经济圈和黄河流域城市要积极探索创新联合监管模式。
鼓励跨行政区域
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
山东将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整体联动。其中,强化部门与地方监管联动,强化跨区域监管联动。针对跨部门综合监管涉及的跨区域监管缺位、管辖争议、执法办案困难等问题,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问题通报、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系统对接等配套政策和措施。
《意见》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等合作,省会、胶东、鲁南三大经济圈和黄河流域城市要积极探索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
山东将强化部门监管衔接,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管会商协作机制,完善线索移交、定期会商、情况通报等机制。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审管衔接备忘录,明晰审管衔接边界,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审管无缝衔接。
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监管需要,不断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工作机制,防止出现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配合。
《意见》还提出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其中,建设全省统一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模块,开发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管理、联合抽查检查、风险隐患监测、信息共享、分析评估、证据互认等相关功能,实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等互联对接。
推动监管数据在
省市县三级互通共享
山东要在跨部门综合监管中广泛应用智慧监管手段,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山东通”移动监管等信息化平台,推广应用移动监管,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强化行政执法数字化应用,加快推动行政执法全程电子化,深化电子证照应用,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运行。推进远程监管、实时监管,优化完善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不断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信息化支撑。
同时,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共用。重点围绕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事项,在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方面,加强监管数据治理和推送,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推动监管数据在省市县三级互通共享,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完善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能力,做好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对接联通,推动各级、各部门跨部门综合监管数据应汇尽汇。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数据安全防护,推进数据安全各项技术应用,保障数据安全。
《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开展改革试点,创新推进监管流程再造、监管制度重塑,实施系统性、一体化的监管改革,构建部门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改革,支持各级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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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7 2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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