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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安全出口违停电动自行车 首张罚单开出
一市民违规停放被指出后拒不改正,被罚200元 这是新修订《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后,我市首张由街道开出的针对此类现象的罚单 本报讯(记者 罗子泓)昨日,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违法行为,开出我市首张街道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消防执法罚单。
日前,江头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消防联合执法的过程中,在湖里区后埔社一出租房发现,住户徐某在房屋一层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指出后,他拒不改正,存在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街道执法人员立即收集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立案措施,开出了新修订《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后,全市首张街道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消防执法罚单,给予该违法行为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此次开出的首张消防执法罚单,意味着街道消防执法工作在湖里区有了实质性的突破,为推动街道消防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链接】
违规充电停放最高罚五千元
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
违反《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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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4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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