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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南日报
□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王树恒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都会雇用员工提供劳动力,雇员完成工作后可以从雇主处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在此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如果雇员出现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呢?
基本案情
郑某在郑州经营一家餐饮企业,老家是正阳县的余某为其送外卖。去年12月3日19时许,余某驾驶电动两轮车送外卖,不慎与高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事故,致高某受伤,后高某住进医院,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今年1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当事人陈述事实发生的情形不一致,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无法判定,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高某遂将郑某、余某诉至郑州某法院,郑州某法院审理后认定高某对该事故承担60%的责任,被告余某承担40%的责任,发生本案事故时,余某系在为郑某送外卖,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郑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高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郑某赔偿高某74267.64元。判决生效后,郑某遂与高某达成赔偿协议。随后,郑某又将余某起诉至正阳县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7.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余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余某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40%的责任,也就是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应由郑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且郑某对高某承担的不是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对郑某要求向余某追偿7.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同时,法官提醒大家若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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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6 09: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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