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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丨交通安全统筹赔付遇纠纷,调解言和化纷争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12-05 07:14:00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栾海明

随着老百姓购买汽车及车险需求的持续攀升,市场应运而生了一种交通安全统筹方案。参与者缴纳相应的统筹费,为机动车提供风险保障,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获得相应的赔付。驾驶员郑某为自己的货运车辆购买了这种交通安全统筹,但是发生事故赔付时却产生了纠纷。

统筹赔偿陷困境,调解机制显效能

郑某驾驶一辆挂靠在烟台某货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在行驶中与骑电动车的戚某相撞,导致戚某身体受伤,电动车受损。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戚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同时,还在某统筹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交通安全统筹。然而,当事故发生后,这份统筹却未能如期发挥效用。

戚某的部分损失已由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完毕,现戚某要求郑某、烟台某货运公司赔偿其剩余损失合计31889元,但郑某却表示应由统筹汽车服务公司来承担这部分责任。戚某按照郑某的指引,将索赔资料提交给了统筹汽车服务公司,然而该公司仅同意赔偿1.8万元,与戚某实际要求相去甚远。

所谓的安全统筹协议,是“高仿保险”,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合同。车主在购买了此类车辆商业统筹后,遭遇交通事故并导致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无法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差额再由机动车责任方承担赔偿的条款。

在货运行业,司机往往带车挂靠运输公司,发生事故时,实际侵权人与挂靠单位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实际侵权人虽可向统筹公司主张合同责任,但被侵权方却无法直接要求统筹公司承担赔偿义务。购买统筹服务的车主在风险分散方面存在局限,可能面临赔付过程中的推诿、赔付周期延长等风险,更有甚者,统筹公司可能因资不抵债而无力赔付,给事故双方带来重大损失。

在双方协商未果之际,统筹汽车服务公司却突然倒闭,主要负责人也消失无踪,使得赔偿事宜陷入了僵局。

无奈之下,戚某于2023年5月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法院将此案件委派给烟台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初尝调解冰未融,僵局难破意更愁

调委会受理该案件后,立即按程序启动工作机制,组织专业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了解。调解员在尝试联系双方当事人时,郑某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只能先与戚某进行沟通。戚某向调解员详细讲述了自己的索赔经历,以及统筹汽车服务公司倒闭后自己的无助与困惑。

调解案例丨交通安全统筹赔付遇纠纷,调解言和化纷争

随后,调解员又转向了烟台某货运公司这一关键角色。然而,货运公司却以与郑某仅为挂靠关系,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要求。同时,他们也表示车辆已经购买了交通安全统筹,应由统筹汽车服务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面对统筹汽车服务公司倒闭、主要负责人失踪的困境,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随着调解受阻,双方火气渐浓,不稳定因素随之增加。

再启调解克难关,共识达成意渐融

调解员决定更换工作思路,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形成的《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关于交通安全统筹问题的解答为依据,以货运公司为突破口,与郑某重新取得联系,详细进行法律释明。

调解员指出,从事安全统筹的公司并非依法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与买受人之间存在的是行业互助的合同关系,与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在统筹汽车服务公司已经倒闭、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应由郑某个人来承担这部分责任。

郑某对购买统筹保险后风险却未转移感到十分委屈和不满,但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和法律释明后,他最终同意由其个人赔偿戚某的损失。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仍存在较大分歧。郑某只同意按照次要责任的30%比例赔偿9000元,而戚某则坚持要求按照最初统筹公司认定的1.8万元进行赔偿。

面对再次陷入僵局的调解工作,调解员坚持进行“背靠背”调解,继续从情、法、理多个角度进行劝解和疏导。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各让一步,同意以1.3万元的赔偿款了结此案。

调解终成沐春风,案结事了人和兴

2024年3月21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郑某当场支付戚某1.3万元的赔偿款。在双方申请后,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至此,拖了近一年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交通安全统筹作为一种民间互助合作性质的保障模式,在风险承受能力、强制性和效力方面与商业化保险存在显著差异。烟台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秉持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和调解优势,聚焦焦点性问题,对安全统筹与商业化保险进行了详细的对比释明,最终推动了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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