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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解放日报
“发圈集赞”替代罚款,为何被点赞
谢飞君
谢飞君
今年春节,四川乐山交警发放了特殊的新年“文明红包”:轻微交通违法者可以选择罚款处罚,也可以从“参与文明劝导”“发朋友圈宣传文明出行并集赞”“现场宣读文明交通倡议书”“现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打电话向亲友宣传文明出行”等五个“红包”中任意抽取其中之一,替换常规处罚。
针对交通违规出台柔性执法对公众而言并不陌生,此前各地也有零星尝试:在北京,一些交通路口设立了特殊的“教育点”,对于轻微交通违法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者,允许他们选择观看一部交通安全教育片代替罚款;杭州市在常规的罚款和扣分外,推出过“交通违法学习教育”制度,违法者可以选择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学习,通过考试后会减免部分罚款或扣分;在上海,针对一些轻微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直接推出“首违不罚”的清单,对首次违法的市民仅进行口头警告并普及相关法规。
相比生硬的违规罚款,各地交通管理部门每一次推出柔性执法都会因为“有温度”被点赞,而四川乐山的新年“红包”,不但展现了和谐应景的一面,还让针对违规者本人的交通教育在更大范围内传播,更是一举两得。
当然,柔性执法并非只讲温度不讲力度。以交通违规罚款为例,柔性操作也有界限,主要适用于较轻微的交通违规行为。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执法效果,“替补”的执法手段也通过不断创新,让当事人意识到自身错误,改正违法行为。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地方频频出现的天价罚款现象。去年6月,某市一位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卖得21元却被市场监管部门开出了一张11万元的“天价”罚单。几乎同时,另一地的一位老农也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虽然这两起个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均被驳回,但如此随意的罚款,让有关部门又一次陷入利用罚款创收的议论,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所以,推行柔性执法,应该并不仅限于交通执法。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和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意见提出,政府立法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并强调“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
上海对此表述并不陌生。早在2019年,上海就推出了国内首份省级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过去4年间,共推出了31份轻微违法不罚清单,覆盖26个执法领域。不断细化的“轻微违法”范围,一系列“有温度的执法”,给予众多初次发生的“无心之失”改正机会,不仅减少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背上“信用污点”,为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营造了宽松、包容的营商环境。国务院此次系统性规范罚款的设定与实施,明确否定各类罚款乱象,正是维护公平竞争正常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
对于政府管理部门而言,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执法“有温度”,发挥柔性执法的积极作用,提升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同感和遵守度,应当成为执法者的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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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2 08: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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