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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我以前只知道捕鱼挣钱,现在才明白,鱼虾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也需要保护,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胡某向黄骅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
2022年6月,胡某雇用他人驾驶船舶在渤海湾禁渔海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作业,被黄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船舶上的渔获物蓝蛤共2760公斤,价值2760元。执法人员还发现,胡某等人使用的吸蛤泵是拖拽泵和吸耙刺,这种工具作业时会把蓝蛤连同海底的淤泥一起吸上来,对海洋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属国家禁用渔具。
今年8月14日,黄骅市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近日,黄骅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3万元。
“近年来,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随着渔船数量和吨位的急速增长,网具越来越先进,海洋捕捞能力大幅提高,海洋生物资源被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部分渔船受经济利益驱使,采取灭绝式捕捞、掠夺式捕捞、过度式捕捞等非法捕捞方式,严重破坏海洋生物资源。为此,有关部门设置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为渤海禁渔期,旨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办案检察官介绍。
为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黄骅市检察院持续加强与公安、渔政、海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形成工作合力。同时,遵循“谁损坏谁修复”“谁破坏谁补偿”原则,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截至目前,该院共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余万元,全部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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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2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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