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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王岩)用户昵称、头像等带有个人属性的数据归平台还是用户所有?如何从多部门法的视角为平台用户等消费者的数据权益提供有效保护机制?在8月19日召开的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在线上展开探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孙晋表示,在数字技术迭代更新的时代背景下,大家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尤其是消费者新型数据权益保护的方面。在数字技术的加持或赋能下,消费者新型权益的延伸被新的侵权行为破坏与干扰,传统以工业文明为基础建构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的法律体系,如何应对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出现新的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是值得进一步去思考的。
孙晋认为,工业文明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几大权益的归类可能无法完全涵盖消费者的个人数据权益,因此需要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消费者的权益、数据权益,法律的应变,法律规则的演进,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革对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提出新的要求,要与时俱进,制度上做出相应的应变和发展。
孙晋表示,消费者数据权益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者权益,既具有身份性又具有财产性,既具有市场性又具有社会性。这种复合属性给法律定性和归类带来了挑战。消费者数据权益表现形式多样,孙晋将消费者的数据权益中的自我决断权称之为数据的自我处理权,包括了数据可携权、数据利益分享权、数据被遗忘权、个人数据隐私等。
孙晋认为,数据垄断与数据权益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认真对待和规范数据垄断问题,那么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数据权益将成为一个问题。当拥有海量数据并在数据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头部平台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时,才有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因此,探讨数据垄断的非法与合法边界,以及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和门槛,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以“网络领域消费者数据权益的类型化保护”和“公平竞争视角下的数据垄断治理路径”为主线,与会专家从多学科、多部门法角度,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网络平台用户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发表演讲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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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3 2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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