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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任永军
案情回顾
林某与赵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店铺租给赵某经营餐饮使用,商铺面积40平方米,租赁期限3年,租金总计16万元。赵某按约定交纳费用并接手开始装修,期间多次询问如何办理经营许可证,林某始终含糊其辞。后来赵某得知,林某并非真正房东,3个月前,他才从真正的房东李某处承租到该店铺准备做餐饮,但因为面积不够60平方米无法备案。李某承诺解决但迟迟未果,林某为减少损失,又将店铺转租给赵某。后林某主动退还5万元。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租金并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赵某要求林某退还剩余租金的诉请,并根据查明的损失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认林某应向赵某赔偿2.5万元。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与赵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履行各自义务。林某在收取赵某款项后,应当负有确保涉案承租房屋本身能够经营餐饮企业的合同义务。
依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版)》规定,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涉案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显然属于上述限制经营情形。同时,根据林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履行情况,可知林某明知该涉案店铺不具备经营餐饮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仍与赵某签署合同,对此,林某具有明显过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鉴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赵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林某已归还赵某5万元,法院支持赵某再退还剩余租金11万元的诉请。
虽然林某具有明显过错,但赵某作为经营者,也应对经营政策及租赁房屋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因此赵某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酌情确认林某应向赵某赔偿实际损失2.5万元。
法官建议,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向承租人如实说明租赁房屋的实际情况,切勿隐瞒标的本身存在的缺陷,对于确实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也要如实说明,切勿因急于出租而做出不实承诺或刻意隐瞒。出租人具有积极履行协助的义务,对于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所必需的证明文件,要积极配合提供。承租人也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对店铺详细考察,核实店铺权属、规划用途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禁止性规定,还要核实店铺是否存在第三方营业执照,查询办理拟经营业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所需的证明文件,并与出租人确认其是否可以提供。(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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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2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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