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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张玉明
案情:林某经人介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4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同时开了银行对公账户。随后,林某将这几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他人,获利人民币1200元。后经查证,林某出售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被他人利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
审理:本案经三元区检察院提请公诉,三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虽然不知道出售的企业营业执照被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林某注册公司后将营业执照出售的行为,影响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最终,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给经营者,准许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体现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其制作、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诚信,私自出借、买卖营业执照,无疑会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广大市民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切莫因贪图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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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7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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