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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日前,经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240万元、230万元,并追缴赃款及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4月2日,龙岩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张某、李某夫妇等人在缅甸经营多家手机店。2018年11月,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张某金、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找上门,协商批量采购诈骗专用手机、手机卡等物品。
接到大单后,张某夫妇从云南进货,将手机刷机、安装作案软件、破解手机权限后出售给诈骗公司,对方雇人将诈骗赃款从国内以现金形式存入张某夫妇的国内银行账户,用于支付货款。
同时,张某夫妇为赚取手续费,将手机店营业现金兑换给诈骗公司,对方以相同方式将诈骗赃款转入李某名下的国内银行账户。截至2020年6月,张某夫妇共转移犯罪所得5229万余元,非法获利82万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夫妇明知境外诈骗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工具和技术支持,且与对方兑换现金,帮助诈骗分子将境内的犯罪所得转移至境外,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陈卓凌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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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7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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