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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自己闲置的银行卡、手机卡刷流水、走走账、跑跑分,就能轻松赚钱?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4月15日,记者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崇明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了一起不法分子通过搭建“水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为躲避侦查,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会用一些“黑话”进行沟通,其中“水房”是指专门负责洗钱的团伙。在上海市崇明区,一间搭建在乡下的“水房”每天竟然流转着数十万元的赃款。上海崇明法院介绍,为了给大额的“黑账”进行持续性“洗白”,涉案人员张某组织王某等四人搭建“水房”,由王某等二人担任“卡商”,向本地居民收购闲置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招揽“卡农”,并雇佣池某等二人担任“操作手”,对汇入本地居民提供的银行卡内的赃款进行层层流转,以达到规避侦查,洗白赃款的非法目的。包括徐某等多名老年人在内的几十名居民出于贪图小利的目的,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并配合提供验证服务,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工具人”。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该团伙搭建的“水房”共计转移资金达三千余万元。2023年,张某等涉案人员陆续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海崇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屡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并组织他人招揽包括多名老年人在内的人员充当“卡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具有相对严密的组织性、规模性和扩散性,涉案银行卡入账流水达数千万元,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崇明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王某、池某等人作为参与从事“水房”洗钱的“操作手”和“卡商”,是共同犯罪成员,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到一年三个月,分别并处罚金。徐某等提供“两卡”的“卡农”,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获的违法所得也予以没收。法官提醒,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保管好自己的“两卡”(银行卡、手机卡),就是在预防和打击相关犯罪;在看似“零本万利”的诱惑面前保持冷静,就是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杜绝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盲目地相信刷单、投资指导等诈骗,小心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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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6 0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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