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订阅
  • 人文

方式多元的传统调解制度

类别:人文 发布时间:2024-03-27 02:22: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周礼》记述西周官制时,就有对“调人”执掌的描述:“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一些涉及婚姻、田土等的纠纷要通过调解来解决,甚至一些过失杀伤人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若有争讼者,先说和,即“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意思是说,产生纠纷先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先记录在案,双方不得私自再起事端,如果一方再次挑起事端,则依法惩处。

《唐律疏议》中有一条关于解除婚姻的条款,即“义绝离之”,规定夫妻若感情不和,可协议离婚,法律不予干预。这一条款间接证明“调解”具有的法律意义。到了元代,调解制度正式入律,具有官方承认的法律效力。《通制条格·理民》记载:“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喻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

无论是从形式还是从目的上看,在古代社会,调解更倾向于“礼治教化”的范畴,可以说是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习惯法”。西周时期的乡遂、秦汉时期的乡亭、隋唐时期的里坊等负责人都负有调解纠纷的责任,而明代更是将基层负责人解决纠纷的责任制度化。

顾炎武《日知录》记载:“《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乡里“老人”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中国传统调解分为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两种形式。民间调解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外调解”。即纠纷发生后,在亲属邻里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自愿或以协议的方式达成和解。这种调解也称为“说合”。另一种是“官批民调”。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诉讼到官府,经一定程序后,如果当事人更愿意在基层社会组织的调解下来解决纠纷的,可以撤诉,由官府委托当地的乡官、耆老、族长等调处。这种以庭外和解的方式来了结纠纷的调解属于半官半民性质,也被称为“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官府调解、民间非诉讼调解和半官半民的庭外调解这三种调解方式,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

官府调解。在所有纠纷调解中最具权威性的是官府调解。由于中国古代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因此,官府调解的任务主要落在州县等地方行政长官身上。在儒家无讼思想的影响下,讼清狱结被作为考核地方官的重要指标,对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劝和是地方官吏的普遍做法。

《梁书·陆襄传》就记载了陆襄在任鄱阳内史期间是如何进行调解的。彭、李两家人因为一些事情争斗不休,后发展为互相诬告诉至官府,陆襄受理后将二人引入内室,并没有斥责他们,而是和颜悦色地反复劝解,在陆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下,“二人感恩,深自咎悔”,随后陆襄又为他们“设酒食,令其尽欢”,喝完了酒的两个人就勾肩搭背、称兄道弟地一起回家了,感情也亲厚起来。陆襄也因治郡有方被老百姓称颂:“陆君政,无怨家。斗既罢,仇共车。”

民间非诉讼调解。中国自古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说法,因此在熟人社会中,纠纷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亲人和邻里的调解: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土地租赁、土地买卖等契约中的“中人”,婚姻中的“媒人”,就会以“中间人”的角色在调解说和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没有中间人可以求助的,那么在社区和宗亲中年老有德者、在村民中享有威望者、在基层行政组织中的一些负责人如保甲长、村长等也会充当调解人。正是对亲情的重视,对“和谐”的追求,为民间非诉讼调解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半官半民的庭外调解。当民间的非诉讼调解不管用时,当事人一纸诉状投向官府。官府在收到诉状后,认为应当开堂审理的,案件会进入官方司法程序;认为案件不需要开堂审理的,就会发给乡保等地方基层组织负责人继续调解。这种调解与民间调解有些许不同:一是调解人基本上是固定的,主要是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二是这种调解具有官方性质,官府已经备案,有的甚至还明确提出了有关纠纷解决的原则性建议。

如果要对古人解决纠纷的理念作个梳理的话,大致可以总结为三点:第一,日常生活中的纠纷虽不可避免,但诉讼应谨慎;第二,解决纠纷最好的方法是“以理”调处,打官司是不得已而为之;第三,清官难断家务事,解决纠纷应力求不伤及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在这种和谐思想的影响下,一旦亲人邻里之间的纠纷诉讼到公堂,官府也常常采用拖延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另寻解决问题的途径。

总之,在中国古代多元的调解机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纠纷解决的方法和具体调解人,相应地,调解人所采取的调解方式也具有多元性。在近代中国,这种以传统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办法依然普遍存在。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7 05:45:0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

《易经》中的“教化”是如何影响中国古代文化的?
...难以遏制,因此宋代的“名公”们最后将追求“无讼”的传统理念转向了“息讼”。刘克庄作为南宋中后期的一名官员,也深刻的受到理学世界观的影响,作为理学家,他为维护符合“天理”要求的
2023-01-21 21:50:00
...给我们诸多有益启示。古代裁决民事纠纷中的礼教与情理调解制度丰富了古代民事法律裁决的依据,律法、礼制、情理皆可成为裁决民事纠纷的依据。情理法的相辅相成使纠纷的裁决不仅可“禁恶”
2024-03-21 03:47:00
...的民本思想,天下共治理念,‘共和’、‘商量’的施政传统,‘兼容并包、求同存异’的政治智慧都有深刻关联。我们没有搞联邦制、邦联制,确立了单一制国家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
2023-10-02 07:30:00
...为贵,主张采取化干戈为玉帛的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契合中国传统文化所推崇的和合精神、包容精神,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息讼无讼价值观,在化解矛盾、弥合分歧、
2024-05-24 21:52:00
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联席会议制 叙永调处消费纠纷的新尝试
...315消费维权网络规范化建设,叙永县利用人民调解机制对传统“一会两站”进行改造升级,分别在和平、南门、西城3个主要社区设立消费纠纷调解中心,选优配强专兼职调解员12人,将消费
2024-10-14 17:10:00
...成查验出库。实施公路口岸一站式查验直通模式改革。将传统“货到报关”模式优化为“一站式查验直通”模式,将“串行通关核放”模式进行简化再造。在铁路口岸方面,《制度创新举措》提出实
2023-12-07 14:03:00
...关系更加复杂,争议内容也更加多样,既有关于财产权等传统权利的,也有关于数字权利等新型权益的;矛盾纠纷既出现在现实场域,也发生在网络空间,并且现实与虚拟交织、跨地域跨领域的矛盾
2023-05-04 09:00:00
...法权益。该《告知制度》共11条,明确规定了告知主体、方式、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市场监管部门、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机构等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应
2023-07-17 02:57:00
...提供商事法律有效供给。“商事法律服务工作是贸促会的传统业务和核心职能,广西贸促系统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精心办好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以峰会框架下的
2023-08-13 14:33:00
更多关于人文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