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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狗绳引发的思考……

类别:宠物 发布时间:2023-10-20 11:51: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汪星人”“喵星人”等萌宠逐渐融入了越来越多人的家庭。然而,萌宠在带来欢乐的同时,由宠物引发的伤人事件时有发生。9月1日,浙江温州鹿城区,一名49岁农民工女子在出租屋内洗衣服时,遭到一只大型阿拉斯加犬的疯狂袭击,脸部被撕碎,导致胡女士缝了500多针;10月6日,江苏盐城滨海县一女子逗摸路边的狗,反被其扑倒撕咬,面部险遭毁容;10月16日,四川崇州的一名2岁半女孩,在自家楼下花园遭一大型犬袭击,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接二连三发生的恶狗咬人事件,皆因那条本该牵在狗主人手中的绳子失去了管束的原本功能。这不仅引起全国范围的广泛关注,更深层次地触发了人与动物、责任与安全之间的思考:到底谁该为这一场场悲剧负责?

为了捋清这一系列问题,本报特邀请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超,与我们一起分析动物伤人案件中相关法律知识——

一问 宠物咬人,罚不罚?

从历史数据和类似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动物咬人后导致死亡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种情况常常发生于被咬人受伤后感染并引发并发症。这就引发了第一个问题:在动物咬人事件中,如何认定责任?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看一则发生在安徽芜湖的真实事件。

这个故事发生在2017年4月6日晚上,6岁男孩天天在自家楼下玩耍时,被一条恶狗扑倒后咬伤面部。得知孩子被狗咬后,天天的父母立即将孩子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当晚,天天接受了眼睑重建成形和右眼睑裂伤缝合手术,但由于医院没有狂犬病疫苗,天天次日在另一家医院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狂犬病疫苗。本以为无大碍了,可天天出院后便出现了严重的发热、嗜睡等类似狂犬病症状,之后天天再次被送到医院。经两家医院联合诊断,天天被确诊为狂犬病,5月22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天天的父母随后将养狗人、初次就诊的医院和物业公司等多个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80余万元。

经法院审判,最终实际饲养人李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27万余元;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35万余元;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15万余元,总赔偿金额78万余元。

针对这起案件,张超解释说,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小区野狗致人损害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失职造成的侵权责任,赔偿被损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但如果存在被损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自己被咬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甲明知乙在家养了一只狗,仍然前往乙的住所盗窃乙的财物,恰巧被乙的狗看到,并向甲发起攻击将其咬伤,这个时候,甲的行为存在明显故意,狗主人乙可不对甲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这一条针对饲养烈性犬侵权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你饲养的是规定的烈性犬,一旦发生动物伤人等致害情形,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超提醒说。

此外,饲养人还将承担行政责任。以2岁半女童被咬事件发生地为例,《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违反该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l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二问 后果严重,刑不刑?

除了民事侵权责任,我国刑法对于饲养动物伤人或致人死亡有无相关规定?

2022年7月,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只,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后,将路过屯邻咬伤致死。据调查,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只在之前已发生过咬人事件,公安机关已责令李某对该三只烈性犬只进行处理,但被告人李某因爱狗而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再次将人咬伤并致人死亡。最终,李某因疏于管理其饲养的犬只,导致他人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同时,对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适用禁止令,禁止其饲养烈性犬只。庭审中,李某表示十分后悔,并保证此生不再饲养犬类。

张超表示,刑法讲究主客观相一致,如果存在动物伤人的客观结果,根据饲养人的主观方面会有两种判断:

如果饲养人明知不拴绳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导致被害人达到轻伤标准,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死亡的,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种就属于利用动物伤人、杀人的案件。”

如果饲养人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动物伤人或致人死亡,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超指出,更进一步,如果饲养人故意通过饲养动物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致人伤亡,同时还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问题。

三问 流浪动物,管不管?

城市里每天都有相当数量的动物被遗弃,它们游走于居民区、公园、路边、垃圾场……过着居无定所的漂泊生活。那么,这些动物如果出现在小区里,物业该不该管?如果在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可以要求物业赔偿吗?

张超表示,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无法找到小狗的原饲养人,则应由目前的管理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小区内喂养流浪狗的人只是偶尔喂养,通常不认为是流浪狗的管理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建议找喂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如果放任流浪狗在涉案小区内逗留,也未采取任何提示标志、张贴告示或设置警戒线等合理措施,致使小区内的人员一直面临着安全隐患,可以认为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于小区业主被无主流浪狗咬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小区业主被流浪狗咬伤的客观事实,可以找物业赔偿。如果物业态度强硬,可以搜集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为解决流浪狗伤人的问题,物业公司也应当用心做好服务管理工作,防止业主受到侵害。

四问 避险伤狗,赔不赔?

如果走在路上遭遇了恶狗扑袭,除了躲避之外还有别的办法吗?

有人说,不能坐以待毙,要学会反击,抄起顺手的家伙将恶犬一举击毙才是“正道”,但这种“紧急避险”导致狗死亡,是否需要赔偿?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同样来看两个案例:

辽宁沈阳,一男子回家还没进门,邻居的疯狗突然窜出来,龇牙咧嘴狠狠咬了下去。男子吃痛之下,将狗一脚踹开,躲进房内,但气急败坏的男子越想越气,随手抓起刀具,出门一招将疯狗毙命。谁知邻居将他告上法庭,要他赔偿3.8万元买狗钱。最终,法庭本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遵循事实为依据,判决其赔偿邻居1.6万元。

黑龙江北安,狗主人在牵着自家饲养的狗散步时,狗挣脱了狗链,将路人咬伤,路人情急之下将狗踹死,路人提起诉讼要求狗主人赔偿因治疗狗咬伤产生的医疗费,而狗主人也要求路人赔偿自己因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路人的损失应由狗主人来赔偿,因狗主人存在过错在先,故狗主人因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由自己承担。

同样都是遭遇恶狗袭击,为什么会有获赔和赔偿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张超表示,这个问题的关键,要看被侵权人被追咬的原因。

1.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自己被咬的,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是因为挑逗宠物、主动攻击宠物,因此被宠物追咬反将其打死的,则对于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要对发生的损害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宠物属于其主人的财产,因此,被侵权人应该赔偿宠物主人的损失。

如果被侵权人被宠物咬伤的,可以先向宠物主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再赔偿其主人的财产损失。

2.被侵权人没有过错,是因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伤害恶狗的,此时也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具体行为,分两种情况来看:

(1)被侵权人在保障自己的利益的同时,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出必要限度。

像上述沈阳案例中,男子在被恶狗追咬后,采取打击报复的行为,或者采取的伤害的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导致恶狗受伤甚至致死,则明显是被侵权人的责任,应该赔偿狗主人的损失。

(2)被侵权人在保障自己的利益的同时,采取的措施恰当并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如果当时情况紧急,被侵权人迫不得已只能选择伤害宠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那么由此造成的宠物伤亡,被侵权人可以不负责任。

延伸阅读

遛狗不牵绳?

违法!

“狗事”非小事!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市家庭养犬作为宠物的数量激增,国内宠物业发展迅猛,但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成为困扰着有关部门和城市居民的难点。我市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其中明确,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如违反此项规定,处以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此外,与2007年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相比,新条例还细化了养犬人其他行为规范,调整加强了违法养犬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执法管理。新条例从立法设计上强化了养犬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在执法管理上具有了更现实的操作性。例如规定“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与过去的养犬规定单纯“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相比,明确了一定的罚款幅度,更具有执法操作性和灵活性,适应实际执法的多样性需要;新条例同时还规定了“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未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记者短评

牵紧文明绳,养犬不掉链!

一起起不文明养犬导致发生的事件,再次说明一个道理,不文明养犬行为,尤其是大型犬类如果看管不到位,随时可能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可见不文明养犬行为给自己和他人所带来的伤害不可估量。

在文明养犬的问题上,法律不能缺位,执法不能缺席,文明、规范的养犬意识更不能缺少。养宠物不仅是个人行为,还会涉及公共场合的卫生、安全问题。养犬人除了平时定期做好爱犬的防疫和保健工作外,一定要懂得换位思考,照顾公众感受,摒弃养犬不牵绳、不清理宠便、在公共水源洗澡等有违公德的行为。要让“养犬必办证”“遛狗必拴绳”的观念像“喝酒不开车”一样深入人心、成为习惯。

此外,对于不养犬的人来说,要敢于向不文明养犬行为说“不”。通常情况下,很多人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解决,但这样无形之中就助长了不文明养犬之风。所以,对于有隐患的遛狗行为,我们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适当远离或者向相关部门举报等,共同抵制不文明现象。

狗是人类的朋友,但这不能成为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挡箭牌。为了整个城市的和谐与美好,请做讲文明、守规矩的文

明养犬人。

本报记者兰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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