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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十堰长安
去年10月十堰市民李某驾驶摩托车途中被突然冲出的宠物狗撞上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人与狗也同时受伤丹江口市法院介入后于某一改此前态度主动赔偿李某2万余元这中间发生了什么? 狗狗撞翻摩托车导致驾驶员住院9天
交警调解无果 双方对峙法庭
2021年10月3日晚,丹江口市居民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丹江口市城区行使,让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附近不远处窜出一条未拴绳的狗。李某躲避不及,车轮与疯跑的狗撞在了一起。李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人和狗都受了伤。
事发后,狗主人于某赶到现场,不仅不愿意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反而逼着李某索要爱犬受伤的赔偿费。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无奈下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将李某送至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某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同时还出现食管裂孔等伤情。因为这起车狗相撞的交通事故,李某住院治疗9天才康复出院。治疗期间,李某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由于狗主人始终不肯承担责任,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出面调解,也无法起到有效效果。无奈之下,李某将狗主人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多次释法明理
狗主人最终赔偿2万元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于某进行了案件送达。面对法院的法律文书,于某依旧态度强硬,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反而一再强调“狗跟自己的家人一样”,李某应该承担狗的医疗费。与此同时,于某还表示自己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不肯配合法院工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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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3 18: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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