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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无锡的张先生带5岁的孩子
去一家游乐场玩
孩子在玩耍过程中
被另一名2岁的孩子给砸伤了
梁先生将2岁孩子的家长
及游乐场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
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王亦华告诉记者,当天,5岁的小朋友张某在父亲的陪伴下,到辖区内一个游乐场游玩。
在换鞋时,张某被旁边没有人陪伴的2岁小朋友李某,用四角凳砸伤,前后花费医疗费5000多元,而且后续因为张某的头部受伤,医生说可能存在整容和癫痫的风险。
事发后,张先生将李某的父母、游乐场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现场监控可以看到,事发时,李某的父母分别站在闸口内外,李某就自己先进入场地,直接拿起了放在地上的四角凳。在这整个期间,游乐场是没有工作人员在场的。”王亦华说。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父母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陪同李某进入游乐场,导致李某在脱离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拿起四角凳砸中5岁的张某,是导致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同样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就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王亦华说。
法院认为:事发期间,未有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在旁,游乐场的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比例根据过错程度酌定为10%。
法院最终判决,由李某的父母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万余元,游乐场的经营者对李某父母的赔偿责任,在1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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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2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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