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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重庆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黄乔)“我在游乐场玩耍时受的伤,游乐场能没责任吗?”男子王某(化名)本想在游乐场休闲玩水,不料却摔伤致残。近日,涪陵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男子玩耍“激流勇进”项目,从水滑艇甩出致残引发的赔偿案件,经调解,由游乐场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担责20%。
据了解,重庆某游乐场是集生态动感旅游、休闲度假、游乐项目、户外运动等多项文化为一体的新型休闲游乐场所。
2022年7月17日,王某闲暇之际邀约好友一起前往该游乐场玩“激流勇进”项目。四人同乘一个水滑艇从滑梯顶部超速冲下时偏离轨道,导致王某被甩出受伤,造成腰1-4左侧腰骶横突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与游乐场协商医疗费等各项赔偿无果后,王某将该游乐场起诉至涪陵法院,要求游乐场赔偿其损失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法定义务,游乐场作为“激流勇进”项目的经营者及管理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游客的安全。
该案中,水滑艇在超速滑行时偏离轨道导致王某被甩出受伤,说明游乐场娱乐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该游乐场未制定安全须知、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游客安全。水上项目设施的性质及娱乐方式,存在一定的可预见安全风险,经营者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自身安全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王某对玩耍项目的行为后果缺少预判且明显过于自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游乐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损失合计128000元,其余部分王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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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风险娱乐项目受到市民喜爱。风险娱乐项目具备刺激性、危险性特质,理应具备更好的安全条件和更高的服务要求。但因经营者缺乏足够安全意识,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导致人身安全纠纷不断。游乐场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如若未尽到相应义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但消费者在游玩时要随时警惕,保持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高风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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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7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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