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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建日报
□本报记者 林侃
11月23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12月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修改后的《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回应企业诉求,体现与时俱进
“《条例》的修改,是我省企业界的一件大事,将为今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法治保障。”省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许永西在发布会上表示。
据介绍,原《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8年12月2日由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出现了一些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权益保护方面反映强烈并亟待解决的问题。”许永西说。
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作为企业与企业家的代表组织,此次全过程配合立法修改,通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省企联会长刘捷明在会上表示,《条例》修改回应了企业与企业家的几个突出诉求。
“如企业家反映个别国家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没有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存在‘一刀切’查封的问题;个别地区存在行政机关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恶意诉讼困扰企业的问题等。这些都需要通过修改完善来回应新时代我省广大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关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期盼,实现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刘捷明说。
据此,省人民政府及时将《条例》修改列入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正式启动《条例》修改工作。省工信厅作为立法牵头部门,会同省司法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各有关单位深入企业实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对草案反复修改完善。
2022年12月2日,《条例修正案(草案)》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11月23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条例》的修改实现了地方立法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破各种‘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让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能‘实实在在、心无旁骛做实业’,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洪旺表示。
强调公平竞争,营造更优环境
“修改后的《条例》鼓励守正创新,突出福建特色。”许永西在对新《条例》进行解读时表示。
据介绍,本次修改将传承弘扬福建企业家精神、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以及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最新实践成果写入《条例》,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创新创造和发展壮大,立足实业,兴省强省。“倡导社会各界营造鼓励创新的氛围,宽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创新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彰显我省一直以来尊重企业家、重视企业家的鲜明态度。”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旨在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条例》明确,要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务环境,精准制定实施企业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及时回应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诉求,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许永西介绍,《条例》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信履约,营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良好环境;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支付款项。
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因此,修改后的《条例》尤为突出“公平”二字。
黄洪旺介绍,《条例》的修改旨在促进对企业一视同仁,保障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如: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制定规划、政策以及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准入条件或者实施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其他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在授信中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和歧视性要求等。
强化权益保护,完善工作机制
“强化权益保护,回应社会关切”是新修改《条例》的另一显著特征。其中,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较为普遍、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作出不少禁止性规定,如新增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等内容。
“妥善办理涉企案件”的相关条款是不少企业和企业家较为关注的。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承办涉企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对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范围、数额、时限实施查封、扣押、冻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裁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扣押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对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致使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受到错误处理的,作出错误处理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消除影响等。
此次《条例》修改,还对涉企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实施行政许可、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等事项作了补充和完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项目、标准、主体、依据、范围、对象等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对新闻媒体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报道进行了规定,要求报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对于虚假或者失实的报道应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各类媒介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这些修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广大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关切,优服务、强保障、破难题,以法治力量为企业减负担、添动力、提信心。”黄洪旺说。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指向建立起政府主导的工作协调机制。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对此,《条例》提出,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力量,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工作合力。通过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企业维权投诉、举报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明确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许永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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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2 0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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