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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
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
福州晚报讯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此次《条例》修改,着力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
据悉,11月23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本次修改将传承弘扬福建企业家精神、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以及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最新实践成果写入条例,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创新创造和发展壮大,立足实业,兴省强省。
《条例》明确,要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务环境,精准制定实施企业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及时回应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诉求,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支付款项。
《条例》着力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明确在制定规划政策、实施行政管理、开展项目合作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或者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在授信中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和歧视性要求。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较为普遍、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承办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或者解除惩戒措施并更新相关信息。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信誉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文共7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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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2 0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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