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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天水日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何慧娟】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件,因未及时主张诉讼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予以驳回。
2018年1月,王某与被告刘某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协议》,合同约定由王某向刘某提供广告服务,期限为一年,广告费共计20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后,刘某拖欠19万元的广告费。2022年5月,王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刘某发出律师函催要广告费,后因刘某一直拖欠,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刘某提出该案件诉讼时效届满,不应当再予以保护其债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原、被告一致确认应付款时间为2018年11月,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21年11月,律师函系2022年5月13日发出,已经超过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在王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刘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下,因该债权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办案法官表示,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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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2 06: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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