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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叶传增 殷照领
近日,记者获悉,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针对艺考培训的突出特点和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艺考培训行为。
通知要求,面向高中阶段学生开展针对高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高校校考考试科目专业能力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艺术类校外培训资质,聘用的教学教研人员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通知明确,培训机构要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开公示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对预收费实行监管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全额纳入全国监管平台接受全流程监管。
通知指出,要规范、诚实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商业营销,不得炒作涉考招生话题、考试录取结果,不得到学校开展招生,不得通过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宣传推荐,不得以相关艺术院校及其教职工名义招揽生源,不得与教师、评委等人员内外勾连、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
通知提出,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如确需向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超出许可范围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由学生自愿选择。校内资源无法满足学生艺考培训需求的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引入校外艺考培训资源,为艺考学生提供集中辅导。
通知的发布,对于加强对艺术类高考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巩固艺考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成果,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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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9 0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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