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员工在职期间另起炉灶,设立与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新公司,并拉同事入职,公司能向员工主张赔偿吗?
李某于2020年11月16日入职A公司,负责法务工作,后被该公司任命为法务组主管。在职期间,李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协议》。2021年1月4日,李某作为占股51%的股东与他人设立B公司,并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间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4月13日,A公司以李某违反《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辞退李某。
不久后,A公司的员工梁某、廖某、陈某相继离职,于2021年7月入职B公司。2021年7月9日起,李某不再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也不再拥有公司股份。
A公司认为,李某在职期间设立B公司,并拉拢其他同事入职其创立公司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违约金40万元及证据保全费1600元,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职期间设立的B公司中,“法律咨询”经营项目与A公司的经营项目重合,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务主管必然会接触到众多客户,掌握客户的重要资料,其工作性质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且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有关服务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的竞业限制条款,李某成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其行为已违反《员工竞业限制协议》,构成严重违约。李某作为法务主管,在双方已签署《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违反约定,有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法治原则及员工的基本忠实义务,存在较大主观过错。
此外,A公司的其他三名员工在离职后短期内入职李某的公司,李某具有拉拢A公司多名员工入职其投资公司的嫌疑。B公司在明知李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仍然予以录用,其行为也存在过错。
经综合考量李某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及过错程度等情形,法院判决李某向A公司赔偿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支付证据保全费用1600元,B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指出,诚信、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合同关系,劳资双方的信赖基础尤为重要,因此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忠诚。忠诚义务一方面要求劳动者诚实守信、尽谨慎注意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勤勉作为,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在职期间在外设立与其所任职的某法律服务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公司,其所经营的业务与某法律服务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李某作为法务主管,掌握大量的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忠诚义务,亦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支持某法律服务公司关于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龙华法宣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传凌
举报/反馈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4 23:45:50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