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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实习生 扎西央吉
□ 本报通讯员 金铭
李某被某公司以代打卡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很不服气,并为此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将其员工卡权限复制到手环中,并多次将该复制卡交由其他员工代打卡和替其他员工打卡,系伪造自己考勤记录及协助他人伪造考勤记录的不诚信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
法院查明,李某与某生物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禁止未经授权以任何形式复制软件、篡改、伪造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或协助篡改、伪造其他员工的考勤记录等不诚信或欺骗行为,累计三次(含)以上让别人或替别人打卡的等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李某对此却心存侥幸,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复制卡交由其他员工代打卡,并代其他员工进行打卡,后被公司发现。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接到保安举报,李某拿两张员工卡打卡,并有伪造员工卡的违纪行为”为由,向李某送达严重违纪通知和劳动关系解除确认函,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某生物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复制卡、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等行为及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超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围,李某未遵照执行,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违法。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障其自身合法权利,才能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良好社会风气的弘扬。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积极探索员工管理方式方法,开展企业文化培训,提升团队凝聚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劳动者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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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31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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