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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11-25 00:05: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法院判“断奶神器”构成欺诈——

被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被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受到名人代言、专家推荐和社交平台铺天盖地的种草文案影响而匆匆下单,使用后却发现并没有宣传中的效果,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被媒体报道的“断奶神器”虚假宣传案,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宣传中存在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据媒体报道,购买了售价195块钱断奶奶瓶,使用后没有宣传中的效果,认为该品牌宣传违背基本母婴知识,构成消费欺诈,北京律师刘乃嘉起诉奶瓶厂家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官网介绍,该公司于2016年打造断奶奶瓶系列产品,目前已有200万只奶瓶被妈妈选择。

北京律师刘乃嘉是名“奶爸”,正考虑给孩子断奶,便购买了一款由某知名人士代言的“断奶神器”——世喜大棕瓶。该品牌官网中有“儿科医师某某博士建议,仿真度高的断奶奶瓶试用感受与亲喂相似,更适合断奶期宝宝。”“某医院儿科主任医生,提出了仿真亲喂设计的奶瓶更容易被宝宝接受的观点”等宣传文字。但使用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并没有达到快速断奶效果,孩子也不怎么接受。

感觉受到欺诈的刘乃嘉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奶瓶厂家向其返还货款,并根据消保法做出三倍赔偿,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10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宣传“断奶神器”为欺诈行为,裁决“退一赔三”,须返还刘乃嘉购货款168.63元,赔偿505.89元。

媒体报道,早在2021年9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对“世喜”进行了1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经调查发现,该品牌在电商平台上对外发布了“断奶神器抖音播放量3.5亿+,小红书5000+种草”等字样内容,该内容涉及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未表明出处来源。

【律师说法】

1.“律师奶爸”为何要打这场官司?

刘乃嘉表示,自己购买的“断奶神器”对孩子不起作用,随后发现品牌官网宣传中提到的专家说法,和自己之前了解到的母婴知识并不一致,因此产生了质疑。

“根据我的了解和学习,婴儿并非像专家讲述的那样,只要奶瓶足够仿真就能被骗到。婴儿辨别母乳,首先是靠母乳的独特味道,然后是靠妈妈身上独特的体味,再有就是妈妈的声音,说白了是靠味觉、嗅觉和听觉来辨别,而不是用眼睛看。用这种奶瓶断奶,和一般性的强制断奶并没有多大区别。而断奶不当,会给孩子带来身心健康方面的不良影响。”

刘乃嘉认为,“断奶神器”是品牌从研发到成品的主要核心用语,产品宣传涉嫌误导、欺诈,“我起诉不是为了赔偿款,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认为有义务通过这场带有公益色彩的诉讼,让更多的人了解真实情况,避免孩子身心健康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而不为家人所知。”

2.品牌对外发布“被98%宝妈选择、抖音播放量3.5亿+,小红书5000+种草”等宣传内容,但没有表明出处来源,属于违法行为吗?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黄彦南律师表示,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断奶神器”厂家曾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就说明了这一点。依据《广告法》,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本案中厂家在宣传平台上发布的无出处广告内容属于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3.其他购买了同款产品的消费者,是否也可以提起诉讼?

黄彦南律师认为,其他消费者如有因产品广告存在欺诈,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要求“退一赔三”。但其他消费者并非当然能够获得“退一赔三”的结果,而需要另行收集自身因此遭受损害的相关证据。

4.医学专家为企业做“软广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刘乃嘉律师表示,《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医学专家借助自己的专业形象、在知名医院的任职角色,宣传或推荐商品,按规定也属于“广告代言人”。如医学专家专门推荐了该产品,则相关专家的行为应按照广告代言人相关规定处理;如医学专家在发布文章中有上述观点,该内容系被企业引用,法律责任仍应由企业承担。

5.社会知名人士为虚假宣传品牌做代言,是否需承担法律后果?

黄彦南律师表示,依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无论是知名人士代言、专家推荐,依法都属于“广告代言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将其作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起诉维权。

文/本报记者 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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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5 0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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