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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3月14日,记者从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小区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物业费仍然上涨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调整物业费程序合法,业主投票有效。
看似不合理的操作,背后的依据是什么?原来,2008年,高新区某小区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物业费为2.10元/月/平方米。
去年,该物业公司拟将物业收费标准调整至2.68元/月/平方米,并提交业主投票表决。该物业公司事前已向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街办、社区等报备,并在成都市公证处见证下进行了事前告知、发放表决票、密封保存、公开统计结果、公示等程序,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投票,并一致认同物业费上调标准。
但该小区业主王某却对表决结果不认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他的理由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应当由业委会召开,业委会是《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召开业主大会、发起投票表决。
法院审理认为,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尤其是该小区一直未能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前期物业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征询全体业主意见后实施涨价行为,不能仅以小区内一直未成立业委会或不符合业主大会召开程序而否定本次表决结果,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承办此案的王静法官认为,该小区物业费十余年一直未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合理上调物业费,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提升小区整体服务质量很重要。目前该小区超过90%的业主主动按新标准缴纳物业费用,就是对该投票结果支持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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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4 1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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