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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袁名键
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末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州委打造示范性诉讼“黔南样板”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示范性裁判指导调解工作力度,并于本月向黔南州各基层法院、各人民调解组织发布2023年度示范性诉讼汇编,收录示范性诉讼案例12件,旨在提高全州人民调解组织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推动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源头治理。
案例一:覃某、陈某诉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1、李某2于2016年1月某日向覃某、陈某借款50万元,向二人出具借条,并约定2016年底前归还本金及15万元利息。同日,覃某、陈某通过第三人账户向李某1转账47万元。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李某1分别向覃某及其指定的第三人转账支付36.7万元。覃某、陈某曾因前述借款分别于2020年10月、2021年7月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2021年11月又提起该案诉讼。州法院根据相关指导意见的要求,依职权对出借人覃某、陈某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发现覃某自2014年6月至2020年10月向银行申请了多笔贷款,除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外,剩余贷款金额合计85万元。
裁判结果:因覃某陈述的资金来源与其多笔银行贷款之间存在矛盾,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结合覃某、陈某出借款项当日便“砍去”头息3万元,及后期李某1每月偿还2.5万元的事实,能够认定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远远超出法定保护上限。州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覃某、陈某起诉,并要求一审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将依职权主动审查资金来源。审理过程中,发现出借人存在涉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将把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有利于规范民事主体间的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转贷、非法放贷等犯罪情形。
案例二:瓮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瓮安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一、终止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资格;二、根据相关规定,报住建局、街道办同意,由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某小区;三、小区未招聘到物业服务公司前,委托瓮安物业协会建议的瓮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管小区,代管期限为2022年4至2022年7月。物业服务收费按代管合同执行:步梯房0.6元/月/平方米,电梯房0.9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1.5元/月/平方米。约定的代管期限到期后,因小区未补选出新的业主委员会,某社区居委会向瓮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函要求从2022年7月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瓮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提供服务至同年10月。后经部分业主与第三人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瓮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便退出小区。
裁判结果:徐某因未支付瓮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即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其名下的三套房屋欠付的物业费用。
典型意义: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相关规定,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有效;在成立业主大会后,则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聘选物业公司,业主不得以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针对由建设单位或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情形,广大业主也可通过此案例知悉其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此时的物业服务合同仍对其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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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6 18: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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