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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衢州日报
张某与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牵好遛狗“文明绳”,争做文明养犬人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日,张某携宠物狗在路边散步,因为未牵狗绳,宠物狗突然横冲道路。此时,方某驾驶的车辆因反应不及,径直撞上导致宠物狗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方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将宠物狗送到宠物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10000余元。因双方就赔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方某的车辆也未投保交强险,张某将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宠物狗医疗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开化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携宠物狗散步,并未牵引狗绳,导致宠物狗处于不受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碰撞,系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方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随时注意前方动态,躲避不及撞上宠物狗,承担次要责任。因被告方某未投保责任强制险,故应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对于医药费,由原告张某承担75%,被告方某承担25%即2030.25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某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4030.25元。
【典型意义】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内在气质,也是一座城市的幸福底色。公民饲养动物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贡献自己的力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携宠物狗在公路上遛行,未栓牵引绳,对饲养的动物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与“衢州有礼”文明城市要求相悖,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应自负主要责任。方某驾驶机动车,未做到谨慎驾驶,致发生碰撞原告宠物狗的交通事故,具有一定过错,应负相应赔偿责任。养宠物在排解孤单、享受快乐的同时,也要尽到相应义务,看护好自己的宠物,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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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8 2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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