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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法官到鱼塘勘查。
本报北流讯 “你把鱼塘搞得又脏又臭,村民种的作物都被污染了!我们要解除合同,收回鱼塘。”
“承包期限还没到,现在解除合同,我的损失谁来赔偿?”
近日,这剑拔弩张的一幕,发生在北流市人民法院新圩法庭受理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调解现场。
原告陶山村某组与被告李某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原告将本村组的雷公塘鱼塘发包给被告养鱼适用,并约定了承包期和承包租金。该鱼塘分为上塘和下塘两部分,在承包期内,上塘水为原告灌溉使用,下塘水留给被告使用。因被告未经原告小组成员同意,擅自将上塘水排放干净,且两年未交承包租金,原告遂以被告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鱼塘水质混浊恶臭,会污染一旁的农田,不利于农作物生长,加上被告未按时交租金,坚持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声称,原告村民的灌溉用水来自上塘,上塘水是干净的不存在污染一说,且被告花费了两万元清理鱼塘淤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抵扣租金,并非是被告不交租金。
为避免鱼塘纷争耽误村民的水田灌溉,承办法官梁珊决定实地勘查,并着手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调解现场双方各执一词,利益冲突较大。梁珊当机立断分开双方,“背靠背”分别倾听原、被告的诉求。之后,梁珊迅速找到矛盾的症结所在,再次引导双方回归案件争议事实,建设性提出被告之前的清淤费用抵扣两年租金,双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调解方案。被告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态度有所缓和,思索一番后表示同意,但原告的态度强硬,不肯让步,故调解无果。
考虑到该村主要以种养殖经营为主,此案的妥善解决对乡村振兴发展有一定示范教育意义,梁珊决定发挥巡回法庭审判职能,将庭审“搬”到陶山村委会。巡回审判现场,梁珊结合案情进行法律宣讲,向原、被告释明有关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等法律依据,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以先前的调解为基础,梁珊“反其道而行”,巧妙地从解除合同方向着手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意解除承包合同,既解决了原告村民水田灌溉的后顾之忧,又让被告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赔偿,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罗萌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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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30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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