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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以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大力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以检察履职守护法治美好生活。5月15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7件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天眼新闻法治频道根据省检察院发布案例进行以案说法。
案例三:马某某、宋某某与兰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安某某与钱某某等中介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虚假诉讼;逃避税收;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5日,安某某与兰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安某某以1126800元的价格向兰某某购买某小区商业用房。在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2019年5月30日,安某某又将该房屋以1438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宋某某,由兰某某直接与马某某、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安某某、宋某某等人去遵义市房管局了解到将房屋从兰某某名下过户到马某某名下需缴纳税费60万左右。为了节约税费,安某某通过房产中介杨某某介绍,找到钱某某、殷某某帮忙过户。殷某某告知安某某、宋某某等人,通过虚假诉讼可以减少税费并顺利过户。
2019年11月29日,安某某与钱某某、殷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钱某某、殷某某代为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相关手续,服务费用300000元,并确认已经由杨某某收取服务费300000元。在殷某某的安排下,兰某某与马某某、宋某某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载明由马某某、宋某某作为买方以315440元的价格向兰某某购买此门面,落款的签约日期为2011年3月28日。同时,伪造了兰某某2011年3月28日收到马某某购房款315440元的收条。
2019年7月16日,宋某某、马某某持前述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以兰某某为被告起诉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兰某某将房屋过户到宋某某、马某某名下。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2011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由兰某某在2019年7月25日前协助马某某、宋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马某某、宋某某承担。2019年8月20日,根据马某某、宋某某强制执行申请,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年4月,兰某某和马某某、宋某某到遵义市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总共缴纳税费10419.6元。
2020年1月,安某某以兰某某、马某某、宋某某为被告起诉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其向兰某某购买房屋,但兰某某将房屋另外卖给马某某、宋某某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兰某某、马某某、宋某某连带返还购房款1126800元,该案因安某某未出庭按撤诉处理。
2020年4月15日,殷某某与安某某对服务费进行结算,约定由殷某某向安某某退还中介服务费60000元。后殷某某退还安某某21900元,尚欠38100元未退还。
2020年8月1日,安某某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钱某某、殷某某、杨某某退还中介服务费并支付利息。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安某某与殷某某、钱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中介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杨某某并非《协议书》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殷某某、钱某某系《协议书》共同一方,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据此判决殷某某、钱某某按照结算金额向安某某连带退还中介服务费38100元。该判决生效后,2022年1月12日,钱某某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钱某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2年5月11日,钱某某以其并非2020年4月15日《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应连带返还为由,就中介合同纠纷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受理。
案件办理中,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安某某诉称中介服务合同系为兰某某与宋某某、马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提供服务,且服务费高达30万元,与一般二手房交易为自身购房签订中介服务协议,且中介费多为几万元的通常情况不符。遂进一步调取案涉当事人所涉民事案件所有卷宗,发现安某某2020年1月提起诉讼时提交的兰某某与马某某、宋某某购房合同签订于2019年5月签订,且房屋价格为1438000元,明显与马某某、宋某某诉兰某某过户一案中所签购房协议不一致。因马某某、宋某某诉兰某某一案存在2011年购房2019年才过户、快审快执、庭审无对抗等疑点,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对(2019)黔0302民初7585号民事调解案件予以受理,与钱某某中介服务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合并审查。
围绕房屋交易真实性,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主要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到金融机构调取案涉人员银行流水,发现2019年5月至6月,安某某向兰某某转款1058800元;2019年7月及2020年4月,马某某、宋某某向安某某转款1238000元。兰某某与马某某、宋某某2011年以来并无资金往来。二是询问原房屋所有人兰某某,其表示并不认识马某某、宋某某,2019年其将房屋卖给安某某后,为了配合安某某转卖房屋减少税费,才与马某某、宋某某分别签订了落款日期为2011年3月、2019年5月的两份购房协议。三是询问钱某某等三名中介人员,均承认为了有效降低计税金额,规避自行办理过户需按市场评估价计税的政策,三人帮助安某某等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从而收取高额中介费的事实。四是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不动产交易中心、遵义市税务局调查核实,确认案涉房屋若按照2019年的真实交易过户,需缴纳税款60万余元,远远高于通过诉讼办理过户缴纳的税费1万余元。
监督意见:通过调查核实,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兰某某与宋某某、马某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双方民事调解所涉纠纷实际系安某某为了少交税费伙同钱某某等人实施的虚假诉讼,侵害了国家利益;安某某与钱某某等人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是为了实施虚假诉讼逃避国家税费,应为无效,法院认定双方中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根据双方结算协议判决返还部分中介服务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23年5月15日,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前述两案分别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将钱某某、安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红花岗区公安局,并将偷税、漏税线索移送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红花岗区税务局。
监督结果: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于2023年8月10日对两案裁定再审。并于2024年4月16日、2024年9月2日分别对两案予以改判,均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关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4日立案侦查,已提起公诉2人。所涉税款60万余元已全部追缴到位。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领域逃避税收的虚假诉讼案件中,注重审查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深入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准确认定合同效力。本案中,当事人为逃避大额税收,签订了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虚假诉讼实现了低税过户,而房屋中介为获取高额报酬,提议并帮助当事人完成前述行为。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民法典精神,否定了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实现了对虚假诉讼及关联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田洋
一审 方勇
二审 田洋
三审 欧阳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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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5-23 0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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