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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开封日报
宋鹏伟
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不少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纷纷公布近期处理的典型消费维权案例,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助力放心消费。
每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既是对一年来消费者集中遇到的消费陷阱大曝光,也是提升消费者维权能力的大讲堂。其目的,就是让消费者不再踩坑,或者说让消费者不怕踩坑。
踩坑总是难免的,因为总有一些无良商家以身试法,利用消费者不擅维权或怕麻烦的心理,“能坑一个算一个”。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陷阱可谓五花八门:办卡充值后遭遇退款难、低价引流却“留一手”、趁不注意反向抹零、为了挣钱打未成年主意、大件商品偷梁换柱、话不说清产生争议等。简单复盘便可得知,此种猫腻都是事先设计好的套路,甚至可能连应对措施都烂熟于心。
消费是快乐的,维权却是痛苦的。相比于商家,单个消费者居于弱势地位,即使不计成本地“死磕到底”,也只不过是挽回了损失,生一肚子气是肯定的了。因此,不愿维权是很多人的选择,这无形中也助长了无良商家的气焰——最不济认栽了事,再从其他人身上积少成多便是。进一步说,普通消费者不会拥有大量的专业知识,更不可能每个人消费时都睁大眼睛甚至有罪推定,而消费环境更不应使消费者谨小慎微,不良商家有恃无恐。
解决这一痼疾,笔者认为有两个方法:一是事前防范,从源头上避免问题多发;二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使无良商家不敢有越界之心。譬如,对于近些年频发的预付卡消费乱象,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12日发布的《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指出,预付款项具有付款在先、消费在后的特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情况,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亟须吸纳各地成功经验,从国家层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地方立法、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治理。至于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只需严格落实,便可提高震慑力。
事实证明,仅仅提醒消费者要有维权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唯有各方充分利用好法律武器,才能净化消费环境。当坑害消费者不再有利可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把戏才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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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3 06: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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