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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天山网
[案例]
塔城市居民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但两人常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最终于2022年3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女方李某每月探望两次。但离婚后,李某多次去探望儿子均遭到王某的拒绝甚至阻挠。李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乔怡作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释法]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阿赛尔·巴依哈比利介绍,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抚养费、教育费而消失,王某拒绝前妻探望孩子的行为很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不仅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涉及两个家庭今后的和睦相处。”阿赛尔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从法理、情理以及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反复耐心做劝解工作。最终,王某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同意协助李某行使探望权。
阿赛尔表示,对于离婚双方而言,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意味着两人间的感情终结,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及监护关系依然存在。作为监护人,父母必须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包括日常照顾和经济支持。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较少参与孩子的日常生活,而另一方则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抚养孩子,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理应提供经济支持,双方共同努力呵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天山网记者 杨舒涵、通讯员 地依娜·拉哈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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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0 13: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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