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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缘分走到尽头,夫妻无奈以离婚收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随之发生。那么,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该把孩子判给母亲还是父亲合适?如果一旦确定了抚养权,事后还能变更吗?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宗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法院认为,应从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确定抚养权。
李某和王某婚后于2009年生下一子,在儿子小王3岁多的时候,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小王由父亲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享有探视权。
随后,小王一直跟随王某生活。2022年1月的一天,王某因为不满小王偷玩手机对其拳打脚踢,小王的爷爷见状连忙报警处理。“除了这回,之前还有过三次,晚上把孩子赶出家门,是我大半夜跑出去把孩子找回来的……”爷爷接受警察询问时说道。
事情发生后,在外工作的李某赶了回来,陪同小王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小王口述了自己遭受父亲打骂的经过,也表达了想跟母亲李某生活的想法。王某则表示,自己不希望孩子跟李某离开。
因二人对抚养权变更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近日,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小王已年满十二周岁,其在公安机关、法院接受询问时均表示要跟母亲李某生活,且李某有相应的抚养能力,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同时,王某还存在殴打、罚跪被抚养人等情况,法院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小王的抚养权进行调整,确认孩子由李某抚养并跟随李某生活。王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等由双方自行协商。
同时,为了让王某能更好地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承办法官在判决作出后着重对其粗暴的教育方式进行了批评,指导其在以后的生活中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孩子因父母离婚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孩子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在开展家庭教育时,不应采取粗暴的教育方式,应充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让孩子在健康、稳定、有爱的环境中成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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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1 23: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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