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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台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金宇婷)停车、开门、下车,驾驶者每天都在重复的动作,如麻痹大意,可能会暗藏“杀机”。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林某甲因其“开门杀”和肇事后逃逸等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所谓“开门杀”,就是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汽车后方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致使经过的车辆行人反应不及,发生碰撞。看似“无心之过”,其实十分危险。
去年的一天,林某甲乘坐赵某的车前往菜市场买菜,在赵某临时停车后,林某甲未注意后方来车,便打开左后侧车门,导致车门与林某乙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林某乙在倒地过程中,与对向车道行车经过的何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最终,林某乙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某甲乘坐赵某驾驶的车辆离开现场。后经民警电话联系车主赵某,赵某带着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交警部门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由被告人林某甲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何某和被害人林某乙无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甲辩解,其当时不确定是否因开车门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且认为与事故无关后离开了现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乘坐机动车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方部分赔偿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办案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均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停车、下车时,一定要注意周围的路况、车况,遵守交通法规,观察清楚再打开车门。此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履行救助义务并及时报警等候处理,不要自行离开现场,否则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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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6 05: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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