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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谢紫薇 肖达筠
案情:2022年11月22日,林某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清流县余李线路段时,与行人林某良发生碰撞,导致林某良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林某明在未拨打120和报警电话的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后林某良被路人发现通知其亲属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林某明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81mg/100ml。同年12月28日,清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林某明主动赔偿被害人林某良的亲属60000元。
审理:本案经清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某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综合林某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林某明有期徒刑四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驾驶带来的损失惨重,酿造的悲剧频发,其屡禁不止的背后是侥幸心理作祟。惩罚不是最终目的,“零酒驾”才是最美的期待,广大市民要切记遵纪守法,远离酒驾,文明行车。安全有序的交通大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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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1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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