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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桂子振葛川平王立
滕晓武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王茸
在不少驾驶人的认知里,酒驾将被罚款、记分和暂扣驾驶证半年。然而近日,一名酒驾违法者在得知自己要被拘留后,大吃一惊。
处罚怎么“涨价”了?近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南京交管部门。相关民警告诉记者,因为违法者自身有加重情节的行为,这正体现出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曾经醉驾如今酒驾,驾驶人被罚款3000元拘留20天
今年8月的一天晚上,交警二大队民警在龙蟠中路查获酒后驾驶的驾驶人詹某,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63mg/100ml。交警进一步检查还发现,今年一季度时,詹某就因醉驾被处罚过,驾驶证被吊销且5年不得重新考取。虽然这次他仅是“酒驾”,但他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最后被合并处罚3000元、行政拘留20天。
前不久,驾驶人宋某也因酒驾在凤台路被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查,他曾在2018年1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交警查处。这一次,宋某因二次酒驾面临罚款2000元的处罚,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二次酒驾属于‘不知悔改’,对应的法律后果自然也会加重。”一位交管人士介绍道,他还告诉记者,公安部门对酒后驾驶“零容忍”,“二次”甚至“多次”醉驾可能还会影响具体量刑。
9月底,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驾驶人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法律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会被判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从司法判例来看,不是所有醉驾都会被处6个月拘役的顶格处罚。”相关交管人士道。
据了解,李某属于典型的“屡教不改”:2023年2月他就因醉驾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9月27日他又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被查。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最后法院采纳了建议。
撞人撞车后逃逸,“有责”可能变“全责”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被驾驶人“误解”的交通处罚条款还有不少。
6月1日清晨6时许,赵某骑着摩托车沿雨花台区西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岱山中路路口时,与同方向驶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在了一起,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潘某摔倒在地受了伤。赵某停下来看了看,一溜烟跑了。交警八大队民警经过侦查,锁定了肇事嫌疑人赵某,并于6月13日将其抓获。经查,赵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交管部门认定他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因此,在这起事故中,肇事逃逸的赵某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警八大队相关事故民警介绍道。
不仅肇事逃逸会加重处罚,一些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处罚也不是“一成不变”,需视情节而定。一位民警告诉记者,比如在大家印象中,违停就是罚款50元,但是交警取缔违停过程中,驾驶人拒绝驶离并对执法的交警骂骂咧咧或推推搡搡,那其行为可能会构成妨碍执行公务,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
情节恶劣,“违法”可能升级成“犯罪”
在不少驾驶人眼里,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没有造成致人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严重后果,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只需赔钱即可。对此,相关交警表示:“不能一概而论。”
“我曾处理过一起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最后肇事者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交警三大队民警刘宁告诉记者,这起事故发生在双桥门立交上,驾驶人程某撞上了一辆电三轮,骑车人项某后经鉴定达到重伤标准。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程某满身酒气,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了72.3mg/100ml,构成酒驾。
交警认定,程某未能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他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经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正因为程某有酒驾行为,一起导致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变成了刑事案件。”刘宁说。据了解,这样的“加重处罚”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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