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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环境报
◆梁文静 曾智群 章利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对于公司法人而言,如经依法清算和注销登记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着法人的终止而消灭,亦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适格对象。下一步,我们需要探究的是,区分处罚程序的不同阶段,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应对作为相对人的公司法人注销情形?公司法人又如何确保合规清算注销?
未经依法清算的,执法机关应将相关线索移送,登记机关恢复原登记状态
对执法机关来说,公司法人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经依法清算并注销登记的,因其法人主体资格已经终止,处罚程序应当予以终结;如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执法机关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该公司法人的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撤销该注销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
如最高检2022年5月16日发布的“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公司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案涉公司在处罚告知送达后、处罚决定作出前,为逃避行政处罚使用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注销登记。工商登记机关采纳检察建议,撤销案涉注销登记,并恢复了物资公司的主体资格。最终,该公司仍需依法承担罚款165万元及相应的处罚。
未经依法清算的,执法机关可以追加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为被执行人
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公司法人依法清算注销的,因其法人主体资格已经终止,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处罚决定执行也应当予以终结;如未经依法清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为《适用公司法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执法机关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为被执行人。
如笔者曾参与办理的一宗非诉执行案件,惠州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处罚决定送达后、申请强制执行前,通过简易注销方式进行了注销登记,并在提供的注销申请材料中虚假承诺不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最终被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追加涉案公司的股东王某、何某为被执行人,罚款21万元及相应的加处罚款也由上述二人共同承担。
存在法人解散等法定终止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报告执法机关并依法公告
对公司法人来说,无论是立案调查期间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如存在法人解散等法定终止情形的,其应当按照《公司法》《适用公司法规定》等法定清算、注销程序要求,及时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报告执法机关并依法公告。
如前述“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公司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案涉物资公司在接受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应依法履行向公司登记机关和行政调查机关主动如实报告义务,但其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明知公司即将面临行政处罚,利用其公司异地注册、公司登记机关与行政调查机关信息不对称的漏洞,违法申办了注销登记,属于逃避处罚法律责任的“恶意注销登记”。
总体而言,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注销登记规定,公司法人为确保清算注销合规,应当着重把握以下要点:其一,注销登记前须先依法清算。公司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并发布债权人公告。同时,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其二,未将罚款等债权债务清偿完结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公司应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或者结清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方可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梁文静工作单位为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曾智群、章利兵工作单位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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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0 08: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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