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实习记者 牛银宗尕 通讯员 马月英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此时,若换个案由再起诉,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案情
买卖房屋起纠纷
2020年9月7日,李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双方于9月1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李某支付了首期房款和维修基金费。但之后,李某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
2021年4月28日,某房地产公司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乐都区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继续履行;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剩余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639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交清;如逾期则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李某承担违约金43745.05元。
实际上,李某于2022年1月19日才支付了剩余房款,虽然已超过调解书规定的给付期限,某房地产公司接受了款项。但李某未支付调解书确定的违约金,某房地产公司亦未向李某交付房屋。
事后,李某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乐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房款时,其所要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经依据法院民事调解书解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某房地产公司收取的购房款及维修金已失去合理依据,应予以退还,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退还李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维修基金。
审理
双方合同并未解除
一审判决后,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东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中,针对房屋买卖合同,乐都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均有约束力,该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等内容,且合同主要义务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即李某已完成支付房款义务, 某房地产公司已完成通知李某收房的义务。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当具备约定、法定的解除事由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者向将来终止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行使必须是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时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约或协议终止合同的情形。此案中,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约定,李某于2021年8月30日前交清剩余房款,虽李某交清该款的时间在2021年8月30日之后,但某房地产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实际上李某的交款行为治愈了双方约定“如逾期则解除双方于2020年9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故双方合同并未解除,李某也无权行使解除权。李某提起此次诉讼,庭审中并未提出发生新的事实。”李某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未审查清楚李某提起的后诉构成重复起诉并作出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
法官说法
重复起诉 裁定驳回
调解过的案件再次起诉,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此案中,前诉和后诉中首先双方当事人相同,该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为同一;其次,诉讼标的均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虽前诉与后诉诉讼请求不相同,但李某提起的后诉实质是否认双方之前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综上,李某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所以裁定驳回。
提起诉讼是群众维权的合法途径,但通过诉讼维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审慎适用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重复起诉,不仅浪费自己的时间,也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9 05:45:03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