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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周琛 菏泽报道
7月11日,菏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持召开全市法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如何应对公司认缴期限更改为5年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去年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为5年,但是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没有限制,因此当时很多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认缴出资有的是30年,甚至更长时间。请问,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期限是否有影响?公司股东应如何进行应对?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第二庭党支部书记陈淑梅: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就意味着新设立的公司股东需要在五年内完成其出资额的缴纳。为了为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预留较为充裕的时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设置了为期3年的过渡期,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东应对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最长出资期限至2032年6月30日前。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如果由于客观情况,导致继续缴纳出资不能或缺乏必要性的,为了尽可能减少风险,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减资、转让股权或者注销公司。但是以上程序均有严格法律规定,如若未依照相应程序进行,公司股东仍会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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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7-11 2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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