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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周琛 菏泽报道
7月11日,菏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持召开全市法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会上发布了菏泽法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据悉,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主体活跃度提升,以及公司准入门槛的调低,公司类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态势。2022年至2025年4月,菏泽两级法院共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960件。其中各县区法院受理739件,中院受理221件。2022年受理234件,2023年受理307件,2024年受理280件,2025年1至4月受理139件。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侧面反映了全市公司作为主要商事主体的活跃程度。
菏泽两级法院受理的公司纠纷案件类型多为股东资格确认、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出资、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证照返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等多种类型纠纷,上述各类型纠纷从公司注册登记到公司经营直至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其中,股权转让纠纷287件,占比38.93%,是最主要的纠纷类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74件,占比10.01%,排名第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分别占比7.98%、7.58%、7.17%,分列第三、第四、第五位。
案件判决占比较高,化解纠纷难度较大。公司类纠纷案件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且上诉率较高。同时,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调解率明显低于其他商事案件。近年来,公司类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及矛盾化解难度显著提升,往往涉及各方诉讼主体的切身利益,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尖锐,调解难度较大。某些类别案件特性不宜适用调解方式,如抽逃出资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解散等。
各县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均衡。菏泽辖区2022年以来受理一审公司类纠纷案件739件,牡丹区、开发区、郓城县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位居前三,分别占县区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23.82%、16.64%、14.07%,占县区总和的54.53%。
公司类案件连环诉讼频发,司法平衡难
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公司类案件往往涉及公司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等多个法律关系。一个案件中有多项诉讼请求,既有确认之诉,又有给付和变更之诉;既涉及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实体问题,又涉及认定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的程序问题。
连环诉讼频发。公司纠纷涉及的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一方人数往往在两人以上。特别是当公司股东之间无法正常协作配合,内部治理机制开始失灵时,异议股东往往会从股东知情权开始诉讼,然后再进一步提起公司决议效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公司解散等一系列诉讼。
司法介入平衡难。公司法奉行公司自治原则,为公司带来了创新与活力,也对司法介入的审慎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有效把握司法介入尺度,矫正公司运营中的利益失衡,妥善平衡各方权益,是案件处理中面临的难题。
对公司类纠纷案件梳理剖析,折射出公司普遍存在的、亟需关注并解决的问题共6件:公司章程不受重视,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财产不独立。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受阻,难以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管理法律意识淡薄,法律风险防控不足。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产生“僵尸企业”。隐名出资约定不明导致发生纠纷。
发挥审判职能,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菏泽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紧紧围绕“六个新菏泽”谋篇布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公司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深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完善府院联动协同推进工作体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共同调查研究,共商解决办法,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增强市场主体财富和交易安全感。
更新商事审判理念,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持中小投资者与其他各类投资者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积极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复杂商事交易案件和股东资格确认等权属确认案件中,探求真实法律关系,避免机械化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准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公司内部自治与外部监管的平衡,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适度审慎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依法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
健全审判工作机制,提升办案时效。切实降低企业涉诉成本。积极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制度优势,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大力压缩立案、鉴定、两次开庭、上诉流转等环节办案周期,全面提升公司类纠纷案件诉讼效率。坚持公正、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依法审查、从严把关、分级负责、监督留痕的原则,提高审限变更审批的规范性,切实提升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质效。
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会同工商联,合力推动商会商事调解。实现公司纠纷高效、便利、低成本化解。开展“菏”法护企专项活动。为企业开展法律指导,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预防企业经营风险。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科学管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小案不小办”“小菏说法”等活动开展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以小案讲好大道理,做好行为引导和法治宣传工作。
公司如何加强风险防范?法官提出四条建议
针对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市场主体及相关方应从以下方面加强风险防范,推动矛盾化解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使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对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提示与建议。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自身经营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操作指引作用,细化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事项,避免照搬格式文本而无法发挥章程的应有作用。理性看待资本认缴制,谨慎设定注册资本及认缴期限。设立公司时应结合行业要求、公司发展规划、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避免注册资本过高或过低、认缴期限过长而导致的经营风险。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防范出资责任风险。公司股东应高度重视出资义务,杜绝借助中介机构过桥资金缴纳出资,如改变公司注册资本须依法变更公司章程,减资须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程序,注意防范法律责任风险。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尊重中小股东权益。公司股东均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股东权利,避免滥用股东支配地位引发矛盾纠纷,实现公司经营的良性运作。严格财务管理,防范公司财产混同。公司在经营中应当建立严格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避免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六要慎重选择代持股出资方式。隐名股东应与名义股东订立书面代持股协议,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通过实际出资、参与管理、公司及其他股东书面确认等形式确立股东地位并行使股东权利,避免日后股东显名出现风险。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示与建议。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带头遵守及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在职责范围内谨慎决策,避免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杜绝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如采取违规对外担保、自我交易、竞业禁止、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等行为,最终使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防止清算责任风险。公司一旦出现法定清算事由,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及时依法依规组织公司清算,确保公司法人规范有序退出市场,避免因清算不及时、不规范导致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公司债权人的提示与建议。加强风险预判,在交易前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面审查公司出资情况、资信状况。要求提供担保或履约保证金。对长期亏损、债务缠身的企业,谨慎开展业务合作。严格审查对外担保。作为担保合同的相对人,要审查公司对外担保的机关、担保金额等具体的担保事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免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承担相应损失。
对行业协会的提示与建议。发挥行业协会资源优势,大力开展纠纷调解、和解工作,助力降低化解矛盾的成本。强化企业交流,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引导会员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尤其要强化公司管理中对董事、监事、高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经济环境、治理结构、合规意识密切相关。公司各方参与人应强化法律意识,主动防范风险,共同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市场秩序。全市两级法院将持续致力于以专业审判护航公司发展,通过专业化审判、多元解纷、延伸服务等举措,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的规范引导作用和价值导向作用,有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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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7-11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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