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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考试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烟台发布“九不得”提醒告诫书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11-24 10:08:00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记者秦雪丽通讯员孙洪安

11月23日,记者从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4年度公务员考试及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即将来临,为规范考试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面向辖区住宿、餐饮、交通等相关行业经营者发布“九不得”提醒告诫书。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2023年11月25日至26日进行;全国硕士研究生2024年度招生初试将于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进行。

为规范考试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明确“九不得”要求,对区域内住宿、餐饮、交通等相关行业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自律意识,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不得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通过抬高等级、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缺斤少两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不得在经营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经营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经营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协议、协商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的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使促销活动真正惠及消费者。

不得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不得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规定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拒绝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要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认真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根据《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对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的罚款。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住宿餐饮等行业经营者依法予以监督,若发现有侵犯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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