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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屈晨晨 通讯员 莫言 烟台报道
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烟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要民生商品稳价保质工作,严把价格关、确保质量关、守住安全关,用真招、实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保障两节期间群众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1.栖霞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3年底,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烟台市局关于栖霞市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92号车用汽油的线索后,立即启动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处理流程,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加油站共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车用汽油4408.66L,货值共计30816.53元。
栖霞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加油站处罚款77041.33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739.3元,罚没款总计80780.63元。
2.莱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底,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检验,该公司经销的十翅一桶吮指卤辣风味鸡翅和老上海风味葱油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莱州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1.4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莱山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促销活动期限案
2023年底,莱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店铺页面宣传限时促销商品但未标明具体促销活动期限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本案中,该经营者促销活动真实,故不构成欺诈行为;促销期间未出现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情况,没有违法所得。2024年1月,莱山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经营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4.龙口某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药品、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龙口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通过网络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药品,且没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没有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手续的情况下,向其他药店销售药品。
2024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药房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7611元、罚款455222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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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6 17: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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