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四川新闻网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1月12日《工人日报》)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第一天上班就发生意外摔伤,谁都不愿意看到。但由于还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算不算工伤,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湖南湘阴的这起真实案例则说明,上班第一天摔伤算工伤,彰显了公平公正原则,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案例也警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不要为了节省用工成本,而忽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社保空档期”的用工风险。
在这起案例中,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经劳动仲裁未果,双方对簿公堂。案件的关键,聚焦在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属于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上班第一天摔伤则无法认定为工伤,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不公平,等于让伤者“流血又流泪”。
其实,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老杨上班第一天,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法院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往往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因未及时办理社保或购买相关保险,承担了用工风险,支付不必要的经济赔偿,确实当了“冤大头”,但一点也不冤。
近年来,类似案例并不鲜见。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然而,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逃避工伤责任的做法,最终都是徒劳,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要承担。此外,还有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这种做法不但不能省下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风险,最终得不偿失。
现实生活中,从入职到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一段时间的“社保空档期”,期间一旦发生工伤等纠纷,往往“受伤”的是用人单位。这起案例警示用人单位规避风险,一方面,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要求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避免因拖延缴纳保险,而带来的用工风险;另一方面,在“社保空档期”,用人单位可以为新入职的员工购买意外伤亡险等相关商业保险,以分散潜在的风险,出现类似“上班第一天摔伤”事件,也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此外,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法治维权意识,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要准备好用工事实证明、医药费发票、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证据,依法为自己维权讨回一个公道,不给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可乘之机。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3 15:45:14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