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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生活报
店员趁人不注意利用手机号注册APP账号
私自泄露他人身份信息 非法获利3万多
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面临无休止的骚扰电话或是遭遇没完没了的推销时,你可能根本没想到,在你的手机卡开通的那一刻,个人信息就已经被泄露了。1日,我省红兴隆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卖手机卡前先注册APP
泄露他人身份信息
记者从红兴隆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某系我省某农场手机店店员,郭某某系手机店店主。2021年2月,接单员李某某通过微信群添加店主郭某某为微信好友后,向其推荐拉新业务(用新手机号注册某短视频平台新会员),并将其拉入创建的拉新业务微信群中。店主郭某某将店员张某某拉入该微信群内。张某某开始通过李某某在微信群中发送的二维码进行扫码,利用到手机店中办理开卡业务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注册APP账号,再将截图发送给李某某,每天李某某会按照每单业务3元至30元不等,给店主郭某某结算钱款,郭某某再将钱款利用微信转给张某某。2021年2月至6月,张某某通过郭某某微信转账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多元。
据介绍,因张某某早在2020年7月就与李某某相识并单独从事拉新业务,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4万多元,店主郭某某并不知情。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张某某合计获利人民币3万多元。经侦查,张某某于2021 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缓刑3年 罚金3万元
红兴隆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获利数额按照五万元的一半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张某某是手机店工作人员,在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非法获利数额为3万多元,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态度好,而且在审判阶段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3万多元,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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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4 1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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