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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今年是全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周年,是江苏自贸试验区挂牌四周年,也是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三年行动的开局之年。9月21日,南京海事法院巡回审判点(南京自贸片区)正式启用,对于拓展“海地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助力建设自贸试验区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花玉军表示,南京海事法院将聚焦自贸片区建设发展需求,高效审理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船舶融资租赁、航运保险以及江海河联运等多式联运海事案件,为南京自贸片区建设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强对涉RCEP、跨境电商物流、海外仓等新类型纠纷规则的研究,及时发布创新举措,加快推动优质航运资源、贸易、投资资源在南京自贸片区集聚。加强海事司法需求动态研判,积极关注涉及国际船舶登记、提升开放通道能级等海事领域制度创新需求,通过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等方式,为自贸试验区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建言献策。
位于江北新区的南京法治园区,正着力打造现代法律服务发展高地、优秀法治人才集聚高地、创新法治实践交流高地。作为法治园区的驻园单位之一,海事法院将巡回审判点作为深度参与南京法治园区建设的前沿阵地,以优质海事司法服务促进优质法律资源加速集聚,助推南京自贸片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整合专业调解资源,充分调动海事律师、特邀调解员的积极性,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法律服务咨询,做优“家门口”海事诉讼服务。加大司法支持仲裁力度,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力,促进南京自贸片区仲裁事业发展壮大。健全完善与南京仲裁委、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的沟通交流,深化拓展海事司法诉调对接协作,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低成本、可选择的解纷方案。
今天,南京海事法院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服务保障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某玻璃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案涉货物经过海运到达墨西哥在后续铁路区段运输过程中,由于火车脱轨导致货物全部损坏,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并赔偿海运费。该案系南京海事法院首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外国法查明并依据外国法进行裁判的案件,该案的高效处理彰显了海事司法的能动性和便捷性,同时对我国进出口企业提高保险意识、降低法律风险具有良好指引作用。
第二个案例是某货代公司与苏州某企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该案双方当事人就已支付费用的指向各执一词,且双方均不能提供直接证据,南京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充分尊重和认可航运和商事交易惯例,查明并认可双方之间业务先账先销付款惯例,保障了货代公司的合法权益,以专业高效的司法水平和公正严谨的司法作风,以及高质量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了江苏自贸试验区提优升级高水平发展。
第三个案例是某物流公司与某航运公司、钟某、吕某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该案被告某航运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原法定代表人钟某以不合理低价向其母亲转让股份,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吕某试图规避债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某航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钟某和吕某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和解用时不到三个月,以快审快结的方式高效保护了自贸区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公正与效率的追求,不仅是能动司法的生动体现,也是海事司法积极保障自贸区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诠释。
第四个案例是某船务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江北新区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系被保险人在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为避免次生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采取拖航、减载等减损措施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的纠纷。该案判决综合运用目的解释、系统解释和逻辑解释,突破了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最终认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该案的处理倡导被保险人诚信履行减损义务,有利于构建诚实守信的保险金融秩序。
第五个案例是某信息公司与某贸易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该案系实际付款人与发票的抬头主体不一致,委托人难以确定责任人,从而引发的纠纷。南京海事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认定受托人经委托人的指示向国外收货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系直接向国外收货人主张权利或提出请求,委托人无权拒绝支付代理费用。本案判决依法保护了货运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自贸区外贸物流经济秩序,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对促进自贸试验区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个案例是某岩土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双方对工程价款争议巨大,考虑到工程造价鉴定时间长、成本高,江北新区法院就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先行判决,极大程度缓解了当事人的资金压力。对于争议事项,引导当事人举证,并根据证据规则作出认定,节省了大额鉴定费用,降低了诉讼成本。本案是推动“降本增效”解决涉企纠纷的典型案例,是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企业法发展的生动实践。
第七个案例是某网络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该案被执行人主要从事游戏开发业务,疫情期间,该公司受封控措施影响停工停产,暂时无力偿还债务。江北新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积极支持自贸区南京片区特色高端产业发展,没有对被执行人机械采取限制消费、信用惩戒措施,而是督促其部分履行后,促成执行和解,将强制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释放了自贸区企业的潜在活力。
第八个案例是南京某材料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该案中,江北新区法院运用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选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调解中心进行诉中调解,促成中外当事人确认股东资格并完成公司解散,实现了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站式”解决,为商事主体提供公正、高效、便利的解纷方式,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第九个案例是南京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对于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者,股东知情权能否依法行使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投资者的收益预期及投资信心。该案依法判决确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凭证,通过准确认定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充分维护了自贸试验区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稳定了投资者的司法预期。
第十个案例是李某与邱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诸多先行先试的市场政策利好下,市场主体的创新要素愈加活跃。与此同时,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情形频频发生。该案通过准确划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边界,规范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为新业态经营者的合法合理维权提供了指引,对于营造公平公正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竞争氛围有重要意义。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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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1 1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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