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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例:2021年7月,张某换购了一台新能源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购车后,张某曾数次和物业公司沟通,请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材料。物业公司却以新能源汽车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出具证明材料。同年8月,张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辩称,新能源汽车可能发生自燃,张某的停车位距离公用配电装置不足50米,一旦发生自燃,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非物业公司法定义务。经审理,法院最终判令物业公司限期向张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控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为新能源车辆安装充电桩符合绿色原则。
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上述通知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进一步明确需要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张某作为案涉车位的使用权人,其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系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和禁止,但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除外。综上,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配合业主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安装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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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30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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