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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马丽红 王娟
案情
周某和张某是好朋友。2020年6月,周某购入一辆二手小轿车,用于上下班代步。因周某认为该车价值较低,外观也较为陈旧,故常常将车熄火后,把车钥匙插在点火开关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曾多次乘坐周某的车出去玩,知道周某有不拔车钥匙的习惯。
2022年元旦,周某回老家,于是将车停在所租住的小区楼下,钥匙照旧未拔下。其间,张某多次擅自驾车出行。周某的其他朋友看见后,将此事告诉了周某。同年2月4日,周某微信告知张某:“没事别开我车,听到没?别天天开我车瞎跑,把车停我家楼下,以后别开了。”
没过几天,张某因下雨,上班不便,索性再次无证驾驶周某的轿车出行,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周某一直在老家,接到交警电话后才知道张某擅自开着他的车出了事故。
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和左侧内踝骨折,被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用25000余元。后王某将周某和张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致使王某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其行为存在过错;且明知朋友张某多次擅自驾车,仍将车钥匙留在车内,未能妥善管理车,存在一定过错,周某和张某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官调解,周某赔偿王某伤后损失2万元,张某赔偿王某伤后损失10万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未经车主周某的同意擅自驾驶其机动车,周某对张某的驾驶行为并不知情,对该事故的发生并未存在过错。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周某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由此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此,车主在借车前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车不存在已知缺陷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确保核实驾驶人有驾驶资格和能力;确保驾驶人借车时没有饮酒或其它不宜驾车的情况;确保已经给车上了车险。
据《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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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8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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